红网时刻3月27日讯(记者 郑涛 通讯员 曾垚辉 朱彪)3月27日上午,由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侯某森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依法开庭审理。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理丽出庭支持公诉,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娄星区法院院长郭超群担任审判长。

  经查,2017年期间,侯某森为牟取利益,在明知猫头鹰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情况下,分两次收购了5只猫头鹰。收购后,其用透明胶捆绑猫头鹰的翅膀和双脚,用盒子打好包,通过长沙往返郴州永兴的客车出售给易某辉(已另案处理),并以微信支付的方式完成交易。一只猫头鹰在运输的过程中死亡,另外四只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经湖南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5只鸟类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林业部门核定每羽价值为人民币1.5万元。

  猫头鹰又称鸮、枭,是夜行性鸟类,分布在中国的猫头鹰大约有26种,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大多数种类几乎专以鼠类为食,是重要的益鸟,而且猫头鹰是唯一能够分辨蓝色的鸟类。猫头鹰眼周的羽毛呈辐射状,细羽的排列形成脸盘,面形和眼睛像猫,因此得名为猫头鹰。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针对被告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行为对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以及应当承担的刑事、民事责任等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侯某森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经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庭审依法规范有序地进行,一员额检察官表示:“检察长在整个庭审过程层次分明、条理清晰、规范高效,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法院将综合案情和被告认错态度择期宣判。

  检察官提醒:“猫头鹰”一旦被人为猎杀,其控制区域生态链将发生剧烈变化,不仅会引发大量鼠类和疾病爆发,还严重影响农作物收成。这种非法猎捕、杀害及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而且破坏了生态环境,长此以往将影响了人类安宁的生活。

  公益诉讼人呼吁,人与动物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下,应当共享生命之美。此案更深远的意义在于警示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增强法制意识,请深爱这片土地,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像爱惜生命一样爱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