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5日,刘某驾车在常德市汉寿县太子庙镇撞上了路边的高压电线杆,导致太子庙镇停电及高压电线杆、车辆受损。当晚,刘某在民警的陪同下,在当地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刘某送检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82.2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当月17日,刘某向肇事车辆投保的人保财险常德市分公司报案理赔车损及第三责险。报案时,刘某故意隐瞒了醉酒驾驶的事实,编造了其他事故理由。保险公司出险后得知刘某肇事时可能系醉酒驾驶,遂向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报案。同年6月13日,刘某再次到保险公司理赔时,被民警抓获,并于当日因保险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经鉴定,损坏的汽车损失价值为3.5万余元,抢修电线造成的损失为6万余元,损失共计9.5万余元。
2018年10月18日,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保险诈骗罪向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保险金,其行为构成了保险诈骗罪。近日,武陵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