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管辖对民告官有何影响

  湖南基层法院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方案获批;利于减少地方行政干预

  1986年,全国第一个行政审判庭在湖南成立;1991年,全国首位县长出庭应诉行政案在湖南审理;如今,湖南基层法院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方案正式获批……

  随着一系列有力举措的开展,俗称“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正逐步走向规范化、高效化。

  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通讯员 曾妍 长沙报道

  近日,最高法院就湖南高院关于湖南省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方案的请示作出批复,同意湖南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根据批复,株洲、湘潭、邵阳、岳阳、常德、张家界、娄底、湘西、永州、益阳、郴州11市州综合办案条件、审判力量、地理位置、方便诉讼等因素,采取确定两个基层法院集中管辖一审行政案件;长沙、衡阳、怀化3市基层法院一审行政案件由辖区内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

  减少地方行政干预,推行集中管辖

  什么是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最高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3〕3号)指出,“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就是将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通过上级人民法院统一指定的方式,交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制度。”

  这一制度通过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实现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的有限分离,有利于减少地方行政干预,增强当事人诉讼信心,充分发挥行政诉讼制度的作用。

  湖南法院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改革部署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等突出问题”的要求,从2015年开始,经最高法院批准,先后在郴州、永州、益阳三市开展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改革试点并取得明显成效。通过借调长沙、衡阳、怀化三个铁路运输法院员额法官等到相关中级法院、省法院跟班学习,协助办理行政案件等方式,为铁路运输法院跨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做准备。

  允许“远程开庭”减轻诉累

  “结合湖南行政审判工作实际,我们确定了全省基层法院一审行政案件管辖改革模式。”湖南高院副院长杨翔说。

  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湖南高院近期将出台全省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管辖改革实施方案,并成立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对完善办案条件、加强经费保障、配齐配强审判力量等工作保障等作出了部署和安排。

  在落实便民利民措施方面,为解决跨区划集中管辖后群众诉讼路途远的问题,督促指导管辖法院采取允许原告在集中管辖法院中选择管辖、网上立案、巡回立案、巡回审判、远程视频开庭等方式减轻当事人诉累。对审结的案件,按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由集中管辖法院在本院或属地法院宣判。

  “下一步要认真研究制定改革实施方案,支持、指导、监督、协调各中级法院和集中管辖法院做好各项改革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杨翔介绍,湖南法院行政审判还会根据二审案件发改情况,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总结和通报,进一步提高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质效。对重大敏感、社会热点、新类型等案件加强指导,严格依法裁判,防止自由裁量权滥用。

  郴州试点 试点三年多来“打招呼、批字条”锐减

  郴州是全省首推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的城市之一。试点三年多来,郴州中院确定了资兴市、桂阳县法院为郴州市集中管辖试点法院,并以京港澳高速公路为界各管辖东、西片区。其中,资兴法院集中管辖苏仙区、桂阳县、永兴县、安仁县、桂东县、汝城县的一审行政案件,桂阳法院管辖北湖区、资兴市、临武县、嘉禾县、宜章县的一审行政案件,实现了行政诉讼案件绝对异地审理,相对集中管辖。

  两个集中管辖地法院在立案大厅设立专门的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诉讼审查窗口,坚持做到当天起诉,当天审查,老百姓当天回家。当事人递交诉状的形式多样,既可当面递交诉状,也可以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递交诉状。此外,建立非集中管辖法院协调配合机制。当事人向非集中管辖法院起诉的,非集中管辖法院应当接收诉状,并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集中管辖法院。调查、协调、送达可委托当地法院进行,尽可能减少当事人奔波。

  郴州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改革开展三年多来,取得了很好的成效。该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增长率超过60%,审限内结案率达100%,一审服判息诉率从2016年的45.49%上升至80.77%,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从改革前的12%上升至65%。

  司法环境明显改善,尤其是领导“打招呼”“批字条”等现象大为减少,地方干预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行政审判外界干扰显著减少。同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从改革前的12%上升到目前的65%,“告官不见官”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