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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4月8日12时许,一位母亲抱着儿子来到浏阳市公安局自首,怀中的儿子不到4个月,已经停止呼吸。

  因怀疑儿子脑瘫,两个小时前,她用澡盆将儿子溺死,她说不想让儿子长大受苦。

  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浏阳法院一审原判,这位母亲刘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儿子易受惊母亲怀疑是脑瘫

  “儿子被送走了,我去公安局了。”2018年4月8日上午,在电话告知丈夫后,刘某抱起儿子浩浩(化名),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判决书显示,2018年4月8日12时许,刘某的丈夫王某报警称妻子刘某将三个月大的婴儿浩浩淹死。

  挂断电话的王某立刻赶往浏阳市公安局。“我在浏阳市公安局看见刘某抱着浩浩坐在公安局的地坪里,浩浩已经死亡。”对于妻子的这一行为,王某感到震惊。“刘某在生了浩浩后,经常说浩浩有毛病,怀疑浩浩是脑瘫。”

  浏阳市人民法院少年庭副庭长马仲林介绍,浏阳市人民医院保留的刘某的分娩记录显示,医生没有发现明显异常,只是浩浩比预产期早21天出生。

  浩浩出生一个月左右后,刘某在抚养过程中发现,浩浩容易受到惊吓,存在眼神斜视,拇指内扣等情况,她怀疑浩浩可能存在智力障碍问题。刘某随后将自己的担忧告诉丈夫王某,王某没有相信,称“儿子不可能是脑瘫”。然而丈夫的话并没有让刘某安心,她内心的疑惑越来越深。

  马仲林称,刘某自称在浩浩出生三个月左右,她看到了一则关于脑瘫儿童被残害的新闻,这让她感到恐惧。加上医生也告诉刘某,浩浩的肌张力有点高。此后,刘某没有再带着浩浩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治疗,而是直接将浩浩的症状与疾病对号入座。

  2018年4月8日,距离浩浩出生4个月只剩下一个星期,刘某自作主张,为避免浩浩将来受苦,她决定将儿子“送走”。

  溺死儿子后报案

  刘某口中的“送走”是杀死浩浩。2018年4月8日10时许,刘某在位于浏阳市的家中厨房内,往浩浩的粉红色的婴儿洗澡盆内注水后,将浩浩以俯卧的方式放入澡盆内,之后便离开了厨房。

  马仲林称,当时刘某在客厅里,听着浩浩在厨房里拍打水和澡盆的声音,但她没有过去看,一直到厨房没有动静。

  长沙中院的二审裁定书显示,约10分钟后,刘某回到厨房,确认浩浩已死亡后,将浩浩的尸体捞出擦净并穿好衣服后,打电话告诉丈夫王某。

  经浏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死者浩浩系生前溺水死亡。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刘某诊断为抑郁症,在本案中实施危害行为时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死者浩浩的父亲王某对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王某现在也很焦急,刘某是个家庭主妇,他们还有一个女儿在读书,儿子没了已成事实,他希望司法机关能对妻子从轻处理。”马仲林称。

  在浩浩之前,刘某与丈夫还有一个大女儿娟娟(化名)。娟娟出生时,刘某26岁。娟娟今年14岁,正在读中学。在2017年12月15日浩浩出生时,刘某已经40岁了。

  王某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支柱,在一个乡下的花炮厂打工。刘某是全职妈妈,每天在丈夫上班,女儿上学后,只有她独自一人在家中照顾小孩,父母虽然偶尔会帮衬,但没有居住在一起。

  “公安向邻居调查走访发现,刘某平时算是正常,只是在带小孩的时候有一点产后抑郁,无法对小孩的情况作出正确的判断。”马仲林告诉记者,按照刘某家属的说法,十多年前在照看大女儿时,刘某也曾经说过类似的话,怀疑大女儿不健康,但一两个月后,她又觉得大女儿健康了。

  法院:主观恶性小但不符合缓刑条件

  浏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非法剥夺婴儿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经鉴定,刘某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主观恶性较一般故意杀人行为的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程度也相对较小,且取得其他近亲属的谅解,均可以从轻处罚。该院据此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刘某不服,上诉称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长沙中院审理认为,刘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其死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刘某具备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原判决均予以了考虑,刘某的犯罪情节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长沙报道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