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牟利,周某明二人低价回收药品后进行倒卖。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周某明、周某家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非法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的药品,构成了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周某明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周某家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对二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6年4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周某明、周某家明知自己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二人分别从患者及患者亲属蒋某、李某、高某等人手中低价回收各类西药,然后销售给冯某(已判刑),从中赚取差价获利。冯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周某明、周某家支付收购的药品款。被告人周某明向冯某出售药品共计31.7万元,被告人周某家向冯某出售药品共计15.6万元。2018年1月19日,被告人周某明、周某家分别将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1万元退回公安机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明、周某家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的药品,经营数额分别达到31.7万元和15.6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某明、周某家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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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提醒,在经营国家专营物品时,需办理国家审批的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的属于非法经营罪。创业者应当警醒,无论从事哪个行业,都要尊重市场的规定,尤其是国家专营的,是需要国家特殊审批,经营者要获得资质才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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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警方提醒,医疗保险是国家为人民群众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个人开出药品后卖给收药人的行为或触犯法律。刑法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请广大市民特别是中老年人不要因贪图小利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