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关于吸毒人员申领和使用驾驶证有关规定的通告衡阳市公安局关于吸毒人员申领和使用驾驶证有关规定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要求,现将吸毒人员申领和使用驾驶证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申领驾驶证;交警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中止业务办理。

  二、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解除的人员,自通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申请注销驾驶证。对在规定期限内未主动申请注销的,公安交警部门将按规定注销其驾驶证。

  三、驾驶人对注销驾驶证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安交警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或者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如属系统数据有误的,公安交警部门按相关规定不予注销或者恢复当事人驾驶证。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衡阳市公安局

  201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