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发现女儿不是亲生 常德一男子起诉离婚获支持

  案情:

  亲子鉴定发现女儿不是亲生的

  这是发生在汉寿县的一宗离婚案,女方姓陈,男方姓胡。

  陈女士与胡先生是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的,2008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同年7月,陈女士与胡先生的大女儿胡甲出生。2015年2月,他俩的二女儿胡乙出生。

  在胡甲出生后,两人便外出打工。其间,陈女士经常回家看望小孩,胡先生因一直忙于打工,很少回家。陈女士生下第二个孩子胡乙后,胡先生越看胡乙越不像自己,便起了疑心。

  今年年初,胡先生偷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自己与胡乙进行了亲子鉴定。结果让胡先生很失望,胡先生与胡乙检测基因座的基因型不符合单亲关系,即他俩不是父女。

  庭审: 丈夫起诉离婚并索赔,妻子不从

  为此,胡先生很生气,回去后便跟陈女士大干了“一仗”,两人的关系自此不和。

  胡先生认为,妻子陈女士既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照顾义务,也不履行互相忠实的义务,两人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并请求判令陈女士向自己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他把亲子鉴定结论等证据,一并提交给了法院。

  庭审中,陈女士反对离婚,辩称胡甲、胡乙均系两人的婚生女,胡先生与两名女儿均已形成教育抚养关系,无论两人的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夫妻俩对胡甲、胡乙均具有教育抚养的义务和责任;她不认可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并且拒绝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判决: 支持丈夫的离婚、赔偿诉求

  陈女士提出的司法鉴定机构的结论不予认可的辩护,在法院审核过鉴定机构的资质、相关证据后,首先被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陈女士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生育的胡乙与胡先生无亲子关系,严重违反了夫妻应当忠诚的法定义务,另外胡先生亦坚决要求离婚,故可以认定两人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对胡先生要求与陈女士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胡乙的抚养费,法院认为,陈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胡乙与胡先生无亲子关系,严重违反了夫妻应当忠诚的法定义务,对胡先生在精神上造成了严重伤害,故对胡先生要求陈女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胡先生与胡乙无亲子关系,其对胡乙不应承担抚养义务,故对胡先生要求陈女士赔偿其支付的胡乙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日前,法院经重新核算相关费用后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准允胡先生与陈女士离婚;胡甲归胡先生抚养,陈女士支付相关抚养费。胡乙归陈女士抚养,胡先生无须支付抚养费。陈女士赔偿胡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赔偿胡先生对胡乙的抚养费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尚一网讯记者 谭明 通讯员 魏楚瑜 杜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