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假药转手卖,获刑并被判赔礼道歉

  本报7月6日讯  自己看广告买了假药吃,觉得疗效好,转手卖给他人。 近日,溆浦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怀化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舒某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舒某已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

  被告人舒某患哮喘病多年未愈。2014年4月份左右,舒某在报纸上看到“北京市疑难病康复治疗中心”有治疗哮喘病的药品广告,遂联系购买,此后,舒某收到了“喘咳冲剂”“通经蠲痹胶囊”两种药品。舒某自己及亲友服用后,自我感觉有一定疗效。

  随后,舒某考虑到自己需长期服药开销较大,遂产生向他人销售该药品赚取差价以供自己购药治病的想法。自2014年上半年至2017年8月份,舒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上述方式购买了价值9000余元的“喘咳冲剂”和“通经蠲痹胶囊”药物。为便于推销,还购买了一辆摩托车,在车前挂上一块写着“气管炎、哮喘、风湿、颈肩腰腿疼,皮肤病特效药,服药当天见效,2-4个疗程可根治”的广告牌,将“喘咳冲剂”(每包进价50元),以每包80元、100元、120元不等;“通经蠲痹胶囊”(每瓶进价25元),以每瓶4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害人刘某某等9人,将获取的差价5000元用于自己购买“喘咳冲剂”治病。

  经怀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人舒某所销售的“喘咳冲剂”和“通经蠲痹胶囊”均为假药。

  公诉机关指控,舒某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检察机关以舒某销售假药的行为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由,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人舒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认罪悔罪,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销售的假药,可能有部分未被患者服用,其有义务予以追回并销毁,以免继续危害患者健康。其销售的已被患者服用的假药,已损害了患者的权益,应当赔礼道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虢灿 实习生 程欣鑫 林嘉韵 通讯员 朱泽林 夏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