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多名涉毒人员被判死刑!岳阳公布6起严惩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岳阳日报6月25日讯 今天,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去年来全市法院毒品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岳阳两级法院共受理毒品犯罪案件734件,涉案人员815人,已审结689件750人,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124人。其中,岳阳中院审结一审毒品犯罪案件28件57人,判处1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40人。

  新闻发布会上,公布6件典型案件。

01

  01 

  龙某某、陈某某、徐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案件特点:该案为公安部督办毒品目标案件,系我市公安

  局侦破的“12.11”聂某某贩卖毒品系列案之一,涉案人员多,涉毒数量特别巨大,贩运毒品次数多、地域广、时间跨度长,各共犯之间分工明确,配合紧密,上下线之间关系错综复杂。

  基本案情:2016年10月份至2017年3月份,被告人龙某某分别从广东毒贩许某某以及本地毒贩聂某某等处购进大量毒品后进行贩卖,共计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35千克,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80余粒。被告人陈某某、徐某从龙某某处及其他地方购进毒品后,分别在本地贩卖。其中陈某某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2千余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00余粒;徐某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33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800粒。另被告人毛某某帮助龙某某运输甲基苯丙胺20千克。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等四人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龙某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陈某某、徐某均构成贩卖毒品罪,毛某某构成运输毒品罪。龙某某、毛某某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在龙某某、毛某某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龙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毛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龙某某系累犯及毒品犯罪的再犯,应从重处罚。毛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龙某某违法所得的毒资人民币57万余元应当予以追缴。徐某、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均可从轻处罚。据此,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死刑,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陈某某死缓,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毛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对被告人龙某某违法所得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02

  案件2

  李某某贩卖毒品案

  案件特点:该案为公安部督办毒品目标案件,系我市公安

  局侦破的“12.11”聂某某贩卖毒品系列案之一,也是该系列案毒品的源头。李某某系广东省陆丰市甲东镇人,有家族贩毒史,反侦察能力强,到案后拒不供述犯罪事实,系零口供。我们对全案证据进行详细梳理,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依法判处李某某死刑。

  基本案情:2017年3月上旬,岳阳毒贩聂某某向广东毒贩许某某(另案处理)求购15千克甲基苯丙胺,许某某遂联系李某某,约定购买15千克甲基苯丙胺。3月11日,聂某某安排马仔余某某等人携带毒资51万元从岳阳前往广东陆丰甲子镇交易毒品。3月12日零时许,许某某拿到余某某等人送来的毒资,从李某某手中购得甲基苯丙胺15千克,再将毒品贩卖给余某某等人。余某某携带毒品返回途中被抓获,之后许某某亦被抓获。李某某知悉上述人员被抓获后,将贩毒所用车辆低价转让给他人。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5千克,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据此,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死刑。

  03

  案件3

  龙某、易某、朱某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案件特点:该案为公安部督办毒品目标案件,以龙某为首形成跨越湘、粤两省的贩毒网络,贩毒团伙成员多,涉及网络层级多,交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基本案情:2017年初,被告人龙某邀集朱某某,准备从汕头购进毒品甲基苯丙胺到岳阳贩卖。易某知晓后,要龙某帮助代购毒品回来。同年4月3日至26日,龙某、朱某某3次从汕头购进甲基苯丙胺18959.2克,其中8000克系易某购买。龙某、易某购进毒品后,分别贩卖给他人牟取利益。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易某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龙某、朱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8959克,数量特别巨大;易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8013克,数量巨大。在龙某、朱某某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龙某起积极主要作用,是主犯;朱某某在运输毒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贩卖毒品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在龙某、易某、朱某某三人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龙某、易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朱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综合全案,被告人龙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易某贩卖毒品数量巨大,二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二人虽认罪悔罪,但均不足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龙某死刑,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易某死刑,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朱某某死缓。

  04

  案件4

  游某某、陈某某、兰某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

  非法持有毒品案

  案件特点:该案为公安部督办毒品目标案件,涉案人员及罪名多,毒品数量特别巨大,贩卖、运输毒品次数多、地域广、时间跨度长;共犯之间分工明确,配合紧密,上下线之间关系错综复杂,量刑情节复杂多样,陈某某有重大立功情节,游某某、张某某均有犯罪未遂情节。

  基本案情: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游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自2016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游某某、陈某某在被告人兰某某等人的帮助下,从广东汕尾、广西南宁购进大量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海洛因等毒品后用于贩卖。游某某共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32130克(其中与陈某某共同贩卖、运输29000克,3000克未遂)、甲基苯丙胺片剂9.8克、海洛因288克;陈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38000克(其中与游某某共同贩卖、运输29000克),兰某某协助游某某、陈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9000克、海洛因120克。陈某某还非法持有枪支两支。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陈某某、兰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等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陈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陈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在游某某与兰某某共同犯罪中,游某某系主犯,兰某某系从犯;在游某某、陈某某、兰某某三人共同犯罪中,游某某、陈某某均系主犯,兰某某系从犯。游某某、陈某某、兰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均应予以严惩。

  陈某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虽认定重大立功,但因其多次贩卖毒品且数量特别巨大,功不足以抵罪,对其不予从轻处罚。游某某实施的部分贩卖毒品犯罪中,虽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因游某某多次贩卖毒品且数量特别巨大,可不予从轻处罚。据此,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游某某死刑;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死刑,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死缓。

  05

  案件5

  冯某某、陈某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拘禁一案

  案件特点:该案为公安部督办毒品目标案件,案情特殊,冯某某因购得假毒品而将上线非法拘禁,胁迫其提供真毒品,因而触犯多个罪名。

  基本案情:2016年7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受被告人冯某某的委托,到广东通过被告人聂某某的介绍,从被告人黄某某处购得甲基苯丙胺11公斤用于贩卖。后冯某某发现该批毒品系假货,遂与陈某某将聂某某、黄某某骗至岳阳后非法拘禁,胁迫二人还钱未果后,要求二人提供真毒品以换取自由。8月11日晚,冯某某指使聂某某返回广州,帮其将黄某某家人准备的毒品运回岳阳。冯某某在岳阳拿到聂某某带来的3923.44克冰毒,被跟踪守候的公安干警当场抓获。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陈某某、聂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冰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黄某某贩卖冰毒,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冯某某、陈某某在购买到假毒品后,将黄某某、聂某某监禁,非法剥夺二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拘禁罪。据此,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死刑,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死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无期徒刑,以非法拘禁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聂某某无期徒刑。

  06

  案件6

  何某因吸毒致幻故意伤害他人案

  案件特点:本案被告人因吸食毒品产生幻觉,无端伤害他人而造成极其严重后果的典型案件。

  基本案情:被告人何某在某供销社日杂公司工作,后因病住院,经诊断患精神分裂症。2016年4月30日出院后继续上班,并开始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同年8月25日,因公司一同事去世,何某随其他员工前往殡仪馆吊唁,被害人唐某某亦在场帮忙料理后事。何某因当天中午吸食了甲基苯丙胺,产生了唐某某看不起他并进行言语挑衅的幻觉,便走到唐的后方,从背包内抽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着唐的肩背部位置捅了一刀,随即走出殡仪馆骑着自己的摩托逃走。被害人唐某某因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因吸食毒品产生幻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何某明知自己曾有精神分裂症病史,但自主吸食毒品,且长期随身携带刀具,导致产生幻觉,无端伤害他人,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何某的人身危险性极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其案发后认罪悔罪,其亲属积极筹措资金对被害人家属予以适当赔偿,因此对何某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据此,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死缓。本案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