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警方代管银行卡被盗刷近40万元  专家建议办管分离建立独立涉案财物管理机构》

  湖南一女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警方拘留了一个多月。在这段时间里,由警方代管的7张银行卡,竟莫名被人通过POS机、手机微信、支付宝等盗刷消费了近40万元,其中金额最大的一笔消费,被用于支付一辆凯迪拉克二手车的尾款。  

  法院判决显示,这起盗刷案的背后真相是,办案民警违规将本应由警方代管的该女士的手机、银行卡等物品从派出所流出。当事民警王某因犯玩忽职守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涉案暂扣物品的管理,如何才能更加科学、规范、合理?类似案件何以时有发生?对此,《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案情回顾警方代管银行卡被盗刷  

  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判决书显示:2016年8月,株洲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付某向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建宁派出所举报:其前妻贺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并委托其法务代理人李某代理其协助建宁派出所办案。11月,该局对贺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立案侦查。  2017年1月9日,建宁派出所民警王某等人在长沙将贺某抓获,并对贺某的住所进行搜查,将贺某的一部iphone5s手机、一部iphone6手机、一部ipad、7张银行卡、一串钥匙、一辆奥迪车等物品暂扣带回建宁派出所,并将部分物品录入办案系统,登记为“代为保管随身财物”。  

  2017年1月10日,建宁派出所将贺某刑事拘留,羁押在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2017年2月16日,取保候审的贺某发现在她被刑事拘留期间,自己的7张银行卡通过POS机刷卡、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支出,共计损失39万多元。  

  2017年3月,贺某先后向纪委、公安、检察院等部门举报反映,并陆续在互联网上发帖举报反映银行卡遭盗刷一事。  

  一个月后,芦淞分局对涉嫌盗窃贺某资金的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正是贺某前夫付某的法务代理人李某。

  法院查明民警违规致代管物品流出  

  判决书显示,从2017年1月9日至同年2月16日,民警王某在办理贺某案的过程中,没有将代为保管的贺某物品按规定移交内勤人员,而是超越权限,自行保管在其办公室。  

  付某的秘书周某的证言显示,贺某被刑拘后,李某曾带着他一起到建宁派出所,想通过民警王某看一下贺某手机里的内容,“王某就把贺某的财物给了我们,并告诉了手机密码”。周某用数据线将手机资料备份后离开,而这些财物却没有归还,仍保留在李某手中。  

  王某供述称,2017年2月11日至2月16日期间,贺某的手机被李某拿着离开了派出所,直到2017年2月16日上午9点左右,也就是贺某被取保当日,李某才拿着贺某的手机回到建宁派出所,将手机和卡还给王某。  

  法院查明,从贺某被抓获至取保候审期间,王某未依规管理代为保管的贺某手机、银行卡等物品,致使这些物品流出建宁派出所,导致贺某的银行卡用于刷卡消费,手机微信转账、消费,手机支付宝转账、消费等,共造成损失392510.66元人民币。  

  2018年1月24日,株洲市云龙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提出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除上述认定王某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法院还查明,为了贺某案件能得到顺利查办,2016年12月24日到2017年2月10日间,李某先后5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送给被告人王某人民币共计2.1万元。2017年2月13日,王某将2.1万元受贿款退还给付某。  

  不过,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是受贿”,被告人王某已于2017年2月13日将受贿款退还给付某,并不是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犯受贿罪的罪名不成立。  

  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2018年4月9日,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专家建议建立独立涉案财物管理机构  

  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不仅涉及证据的收集、固定,也关系到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然而,近年来,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一些错误的传统思想和办案习惯以及对法律法规的不同理解,在这个领域这个环节,一些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针对暂扣物品保管如何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合理化等问题,湖南师范大学教授黄捷认为,公安机关早就有针对性地发布了《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2015年)和《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若干规定》(2012年),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所涉及的财物进行了统一的规范。这两份规范作为“规章”,对公安机关处理涉案物品工作提出了统一的规则要求,是非常有意义的规范性文件。  

  不过,在具体操作实践中,仍存在着因为场所、人员的条件限制,从而导致保管标准不统一、管理方式落后等问题。为此,我国部分省市已经开始尝试由党委政法委或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独立的、统一涉案财物的管理机构和场所。这些尝试是很好的探索方向,有利于我国在涉案物品管理问题上走向更加科学、规范和合理。黄捷建议,有关方面应考虑在更高的层级上进行立法探索,比如由国务院制定相关行政法规,甚至考虑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从而为这一领域的工作提供更有权威的法律依据。  

  湖南律师彭震则认为,应建立和完善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的相互制约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暂扣物品保管,办案人员与物品管理人员严格分离,各司其责。对因保管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扣押物品丢失损毁的,对隐瞒、截留、挪用、调换、私分或自行处理的,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同时,将涉案财物管理作为执法监督管理不可遗漏的一部分,同部署、同检查,将涉案财物管理纳入考核内容考评,建立长效制约监督和管理机制。各部门明确在涉案财物管理检查过程中各自的检查重点和标准,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