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6月19日讯(记者 刘银艳 通讯员 易巧君)从2018年5月1日起,我省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天数调整为158天。记者今天从省人社厅了解到,我省在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湖南孕产妇家庭普遍关心的生育津贴发放,给予明确政策规定。

  《通知》明确从2018年5月1日起,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次修正)》新增加的60天产假纳入我省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生育保险对合法生育的参保女职工发放生育津贴,标准按《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有关规定执行。生育津贴发放天数调整为15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

  原有因晚育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而增加的产假,不再纳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

  《通知》还要求,要加强生育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实行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付费,实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直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