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偷的是我自己的车,咋能算盗窃呢?”罪犯刘某对自己被判盗窃罪很不理解。4月23日,株洲云龙示范区人民检察院通报了这起“看似不合理的”盗窃案。

  近日,驻网岭检察室的检察官接到攸县看守所工作人员反映,盗窃犯刘某一直说自己“有冤屈”,且情绪十分激动,需要找驻所检察官谈谈。驻所检察官当即与刘某进行了谈话,并对刘某的案情进行了了解。

  据悉,刘某于2017年4月2日,因无证驾驶,且其驾驶的车辆未经过年检,被交警部门扣押了车辆,并处以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但行政拘留释放后,刘某并未就此作罢。4月11日,刘某竟找出了家中的备用车钥匙,偷偷地从交警部门将自己被扣押的车开了回来,最终被公安部门抓获。2017年9月6日,刘某因盗窃罪,被攸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至此,刘某一直认为,自己开走的是自己的车,不应该按照盗窃罪量刑,于是便有了刘某向驻所检察官“喊冤”的一幕。

  对于刘某提出的量刑质疑,驻所检察官表示,虽然车子是属于刘某的,但是被扣押的车辆属国家机关管理。刘某如果要恢复对被扣押车辆的合法占有,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未经法律程序私自取回,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刘某的行为就构成了盗窃罪。

  “我一定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最终经过驻所检察官的疏导,服刑中的刘某意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并通过看守所工作人员向承办检察官表达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