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4月12日讯(记者 徐典波 通讯员 李平江 梅耀)禁渔期内,禁渔水域范围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禁止收购、销售违禁捕捞渔具和渔获物,若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将受到法律严惩。今天,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木船来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三江口水域(该区域系禁渔区、禁渔期),放置了26条禁用渔具“拉拉毫”(密眼网)用于捕捞水产品。2017年5月12日17时许,李某某再次驾驶该木船来到放置点收取渔获物时,被渔政部门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工作人员现场查获作案工具木质船1艘、“拉拉毫”26条、渔获物6千克。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遂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等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