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掌上长沙4月11日讯(记者 邓艳红 通讯员 李亚敏)“因为醉驾要坐三年牢,我真的肠子都悔青了!”今天,记者从芙蓉区检察院获悉,最近,经长沙市芙蓉区检察院起诉,芙蓉区人民法院对向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宣判,向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撤销原判缓刑,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

  原来,向某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不仅仅是因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而是因为向某在2015年11月犯开设赌场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在缓刑考验期内,向某于2017年6月1日23时许,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浏阳河东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向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3.4毫克/100毫升,已达到危险驾驶犯罪的立案标准。正是由于向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才有了前文所述的撤销原判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的严重后果。

  检察官说法: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具体到本案中,向某于2015年犯开设赌场罪所判处的刑罚是有期徒刑三年,但是暂不予执行,考验期为三年,若三年期满,向某的原判刑罚本可不予执行。

  但是向某偏偏在缓刑考验期内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缓刑的撤销及处理”,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法院根据此规定做出前述判决,向某将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