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日报全媒体讯(陈 斯)近日,岳阳县警方严肃查处一起公然侮辱他人案,抓获违法人员殷某某(男,44岁,岳阳县人)。

  2018年3月16日下午3时许,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关中队民警依法对驾驶员殷某某的面包车(车牌:湘F91XXX)进行检查时,发现殷某某涉嫌私拆座位,遂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规定依法对违法人员殷某某作了处罚。事后,殷某某不思悔改,竟以身试法。他因不满公安机关的处罚,便在微信朋友圈散布当事交警对殷某某所驾车辆拍照取证时的照片,并附有岳阳县方言“仗死嗯”(谐音“撞死嗯”)的辱警言语。该图文消息一经发布,短时内被殷某某的众多微信好友浏览、点赞和评论,给依法履职的当事交警带来极大困扰,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案发后,县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指令城南中心派出所依法办理该案。3月23日,违法嫌疑人殷某某被抓获归案。经询问,殷某某如实交代了利用微信朋友圈散布辱警言论的违法事实。

  目前,殷某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

  很多人都认为,骂人并不违法。事实上,大错特错,辱骂他人,从来不是一件小事,一不小心就触犯了法律。公然侮辱他人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以并处伍百元以下罚款。

  所以大家要在道德、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合法地表达言论,绝不能打着“言论自由”的大旗,为泄私愤而行侮辱他人之举。在此,郑重提醒那些口无遮拦、利用网络进行人身攻击的冲动分子和辱警分子:不要触碰法律底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