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掌上长沙3月21日讯(记者 钱娟)记者从今(21日)日召开的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在2015版《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一规定一办法”)的基础上,湖南发布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共38个省直相关单位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将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倒逼环境保护责任落实。

  强化环保领域监督执纪问责

  根据《规定》,环境保护工作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要求,建立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规定》首次把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列进来。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察地方党委、政府和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部门及党员、干部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及决策的情况;受理对地方党委、政府和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部门及党员、干部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查办生态环境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及渎职犯罪;负责对党员、干部生态环境损害党纪政纪进行责任追究,受理因生态环境损害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党员、干部的申诉,监督检查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落实情况。

  《办法》指出,将对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了重大环境问题(事件)问责的六种情形及具体问责方式。

  厘清园区环境保护职责

  省环保厅党组书记、厅长邓立佳表示,对试行两年的“一规定一办法”进行修改,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试行文件有效期为两年,需要修订正式印发;也是适应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需要,符合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现实需求。

  新出炉的“一规定一办法”有哪些新举措、新突破?邓立佳介绍,2018年版“一规定一办法”在文件结构和内容上有新变化。在组成结构上,《规定》从过去的六章十六条增加到九章二十六条,明确了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38个省相关单位环境保护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要求,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县级以上党委环保工作责任、乡镇(街道)党委环保工作责任和省委工作机构和省级(纪检)监察机关环保工作责任。

  同时,在县以上政府外,增加了各类有行政管理职责的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等职责。根据新修订的“一规定一办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开发区、产业园区的管委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一样,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负责,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对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环境准入、增加投入、加强应急管理和环保宣传教育、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制度等工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