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桃江公安

近日,桃江县公安局凤凰山派出所破获一起盗窃红绿灯电瓶案,抓获嫌疑人1名。

  近日,桃江县公安局凤凰山派出所破获一起盗窃红绿灯电瓶案,抓获嫌疑人1名。  

  3月17日上午,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科技中队民警发现城区芙蓉东路和西环线两处临时红绿灯不亮了,民警立即到现场查看,结果发现临时红绿灯的电瓶不翼而飞。民警立即向县公安局报案,随后,由城区的凤凰山派出所负责侦办此案。

益阳电视台跟踪报道此案益阳电视台跟踪报道此案

  办案民警经过近24小时的侦查,最终锁定嫌疑人。3月18日,办案民警在桃江城区某汽修店将嫌疑人莫某某抓获。经查,莫某某系某汽修店老板,3月17日凌晨接到紧急业务外出修车,驾车回家途中,经过芙蓉东路东方新城路口时临时起了歹意,想着平时给人修车需要用到电瓶,便打起了路口临时红绿灯电瓶的主意。趁着夜深无人,莫某某将东方新城路口临时红绿灯的电瓶拆下来带走。

  莫某某开车行驶一段路程后又想到:平时修车时都是要用两个电瓶,那西环线与桃花江大道交汇处还有一个临时红绿灯。于是,莫某某又驾车来到西环线,将路口临时红绿灯的电瓶也拆下来带回了家。但是,莫某某没想到的是,不到1天的时间,警察便找上了自己。来到派出所的审讯室里,莫某某顿时懊悔不已。

面对民警审讯,莫某某懊悔不已面对民警审讯,莫某某懊悔不已

  3月19日,莫某某因涉嫌盗窃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拘留,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道路交通设施的损毁为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一旦引发交通事故,就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损害,同时,盗窃者也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第九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