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报道:永州5旬妇女惨遭两条狼狗撕咬 大半头皮被咬掉

  日前,一封求助信在网上流传:一名浑身是血的中年女子被两条猛犬咬伤,生命垂危。事发一个多月后,被咬伤的曾女士仍躺在医院ICU病房内,尚未脱离生命危险。

  伤人的猛犬是永州祁阳县一胡姓男子所养。这不是他圈养的猛犬第一次咬伤人,此事发生前,他的猛犬已经咬伤过三人。

  近日,祁阳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胡某对猛犬未尽到圈养责任造成他人严重受伤,依法对胡某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批准逮捕。

  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 王蔚 周逸林 雷力川 永州报道

  8月26日18点40分左右,祁阳县城浯溪大桥上发生一起猛犬袭击行人事件。

  两条没上狗链的猛犬对曾女士撕咬持续了十几分钟,曾女士受伤严重,而狗的主人见形势不妙,骑着摩托车跑了。

  现场:猛犬未套链子咬伤人

  8月26日下午,曾女士下班后骑着电动车像往常一样回家。路过浯溪桥头时,看到车前方一男子带着两条猛犬。曾女士停下车来,想等他们过去后再走。

  突然,一条狗蹿过来,照着曾女士的头部就狠狠咬去,曾女士呼救挣扎,另一条狗也加入了撕咬,曾女士的双手、前胸、后背、头部被狗狠狠咬伤,鲜血染红了曾女士全身。

  带着两条猛犬的男子正是胡某。当天,胡某骑着摩托车带着两条猛犬到浯溪大桥下的河里洗澡,却未给两只狗套上狗链,其中一只原本套着,洗完澡后胡某取掉了。见到猛犬袭击曾女士,胡某站在旁边大声吆喝制止,无奈两条狗都没套狗链,不听主人使唤。见形势不妙,胡某便骑着摩托车跑了。

  剧烈的撕咬持续了十几分钟,路人听到呼救,拾起砖头赶跑恶狗。曾女士被紧急送往当地医院,又连夜转到长沙,当曾女士转诊到中医附一时,离被咬伤已过去10个小时,衣服上的血迹已经凝固了。经鉴定,曾女士头皮2/3撕裂,全身多处撕裂伤,至今仍躺在重症监护室里。

  经查,涉事猛犬系胡某圈养,除了曾女士,此前猛犬已咬伤过3人。祁阳县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胡某予以批准逮捕。目前,袭击并咬伤多人的两只猛犬均已被捕杀,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伤情:曾出现心脏停止跳动

  受伤的曾女士今年50岁,家住永州祁阳县浯溪镇原种场四队。9月30日,记者联系到了曾女士的儿子邓先生。母亲受伤后,原本在广州工作的邓先生辞职回了湖南。提到母亲的伤,小伙子满是疲惫。为了给曾女士治伤,家里花光了积蓄,筹到的13万余元也即将用完。几个家属在病房前一守就是一个多月,然而医药费花了近18万元,曾女士的病情始终反反复复,现在仍住在医院ICU里,尚未脱离生命危险。提起这一个多月的生活,邓先生形容为“焦头烂额”。

  邓先生介绍,目前母亲身上的伤都好了,但头皮的伤还很严重。“之前有好转,但9月19日突然心脏停止跳动,又住进了ICU里。”更让邓先生一家气愤的是,事发至今,除了胡某的母亲托人送来2000元外,胡某的家属都没有来医院看望过。

  现在邓先生已回到老家给母亲筹医药费,在长沙读大学的妹妹和另两名亲人则留在长沙照顾曾女士。“现在母亲还在ICU里,每天几千元的医药费,不知道后面还要花多少钱……”“能借的亲戚都借了,真不知道该怎么办。”邓先生说。

  律师说法

  伤者可起诉狗主人索赔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过失,该罪属于结果犯,不同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能以该罪论处。因此,刑法规定,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湖南天润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琼介绍,一般来说狗咬伤人都属于民事侵权纠纷,本案中胡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是因为胡某饲养的是猛犬恶犬,对一般人的生命安全容易造成威胁。胡某应当预见带两只猛犬到河边洗澡不套狗链会给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而他却疏忽大意,最终曾女士受伤严重。

  周琼提醒,在民事维权方面,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我国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曾女士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饲养人胡某承担包括住院和医疗期间的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