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湘潭讯 家住湘潭县易俗河镇的刘某某外出散步时,被邻居彭某某养的一条狗咬伤脚,住院52天,造成经济损失9.2万元。事发后,彭某某支付医药费2.6万元,后两人因赔偿和过错责任承担问题发生争议。近日,湘潭县法院妥善处理了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法院认为,彭某某系作为狗的饲养人,应对狗咬伤他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经法官多次做工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彭某某赔偿刘某某经济损失92800元。记者周凌如通讯员胡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