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赔金额将近长沙标准的1.6倍 律师:遇到交通事故慎重选择起诉法院

  年近7旬的老人郭某在长沙横穿马路时,被湖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的一辆小型客车撞伤。郭某住院治疗一月有余,花费了6万余元,出院后被评估为八级伤残。

  出院后,郭某找到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准备在长沙起诉湖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索赔。律师接案后,经过调查,发现对方车辆投保的是深圳的保险公司。为了更好地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决定将郭某的案卷移送至深圳总所办理。在总所律师的帮助下,郭某将顺丰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经过一审、二审,近日,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有了结果,保险公司被判向郭某赔付近20万元。

  [案件]老人横穿马路被撞入院

  郭某是湖南邵阳人,他的代理律师叶健康向记者介绍,2014年12月15日上午,案外人邓某驾驶一辆湘A牌照的小型客车在湖南图书馆对面,与横穿道路的当事人发生了碰撞。据交警部门的认定,邓某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郭某承担次要责任。

  “邓某驾驶车辆的所有人是湖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已在上述保险公司处投了保。”叶健康说,郭某住院治疗了32天出院,共花费6万余元。出院后,他又在某诊所门诊继续治疗,又花费了近5000元,被告仅支付了医疗费4.7万元。无奈,郭某决定将顺丰公司、保险公司一并告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经鉴定中心评估,郭某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郭某在法庭上称,他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顺丰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依法应当赔偿其损失,保险公司作为车辆承保人,依法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其医药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200403.1元。

  [一审]保险公司被判赔近20万

  “我们已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相关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法庭上,对于郭某的诉求,顺丰公司辩称。

  保险公司则认为,应按照事故发生地或郭某的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即使是深圳本地发生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也应按经常居住地及户籍所在地来判断最后的赔偿标准。”保险公司代理人辩称,如果按照受诉地法院标准计算,势必会导致更多案件集中到深圳来起诉。且本案中的受诉地法院仅仅是依据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则,与郭某的实际损失没有直接关联性。

  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邓某所驾驶的车辆所有人是顺丰公司,车辆已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赔偿限额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认为本院不能仅因为被告在本院辖区,就使用深圳赔偿标准的抗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郭某赔付198563.12元、支付鉴定费1300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应在何地诉讼成争议焦点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护理费和残疾赔偿金为2329元和111594元。

  “郭某故意规避正确的法院的管辖,从而得到更高标准的赔偿,应予纠正。”保险公司在二审中提出。按照我国法律,郭某有权选择侵权行为地和被告所在地进行诉讼。但是,法律给予原告选择管辖的权利的出发点是减少各方(包含当事人和法院)的诉讼成本,在本案中,侵权行为人即湖南顺丰经常营业地为湖南长沙,按照常理,长沙都是合情合理的管辖地选择。“郭某却千里迢迢来到深圳起诉,最本质的原因就是法律要求计算交通事故人伤赔偿的标准应为受理法院所在地标准,而深圳的赔偿标准将近长沙的1.6倍。”在保险公司看来,原告的行为不仅浪费了诉讼资源,更重要的是通过不诚信的行为得到了更高的补偿,违背民事法律诚信的基本原则。

  此外,保险公司还认为,从《侵权法》来年,交通事故中的保险理赔应秉承“补偿原则”,被侵权人不能因为交通事故获得高于损失的赔偿。本案中原告的护理费和残疾赔偿金应以湖南“2015年度湖南省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

  对此,郭某答辩称,保险公司没有在一审法定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受理本案符合规定;一审判决支持郭某的护理费和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地法院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律师说法

  交通事故案

  需慎重选择起诉法院

  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案件,受害人一般是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法院起诉。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辖法院包括了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赔偿费用中有不少项目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收入标准来计算,如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选择不同地方法院管辖带来地域的差别,将直接导致赔偿标准的差别。

  以城镇户口居民的死亡赔偿金为例,以2017年度几个城市的赔偿标准作参考:上海是1153840元,北京是1145500元,深圳是973900元,广州为753686元,长沙适用湖南省统一标准:625680元。也就是说,如果一名城镇户口居民在长沙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对方负全责,死者家属在长沙起诉能获得的赔偿中,死亡赔偿金只有60余万元,若肇事司机是上海户口或投保的是上海的保险公司,原告可选择在上海起诉,仅死亡赔偿金数额就将近是长沙的2倍。

  简言之,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地的赔偿标准高,就选择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反之,司机、车主或者投保的保险公司所在地的赔偿标准高,则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此外,根据上述《解释》,如果受害者的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赔偿标准比受诉法院所在地更高,可按更高的标准计算。如,北京人A在长沙被一名深圳人撞伤,A认为深圳的赔偿标准高于长沙的标准,可选择在深圳起诉,但北京的赔偿标准又比深圳高,这时就应该将北京的赔偿标准提交给深圳的法院,要求法院按照北京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因此,市民在遭遇交通事故时,需要慎重选择起诉的法院和赔偿标准,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制周报记者 庹妮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