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24万余 女会计一审获刑三年

  湖南法院网讯 身为单位的会计,杜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涂改发票、虚列开支、将单位财务不入账等方式侵占单位财产24万余元。近日,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杜某某利用其担任临武县畜牧水厂局会计,利用单位报账等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涂改发票、虚列开支、将单位财务不入账等方式侵占单位财产共计人民币247965元。

  2011年底至2012年初,被告人杜某某采取不入账的方式,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武支公司支付给临武县畜牧水厂局的工作经费人民币10万元据为己有。被告人杜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时主动退缴了犯罪所得人民币10万元。

  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杜某某采取涂改报账单、虚列开支、重复报账方式将该单位财务共计人民币147965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中共临武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阶段,被告人杜某某主动退缴了犯罪所得74996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杜某某退缴犯罪所得7269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利用其担任临武县畜牧水厂局会计,利用单位报账等财务工作职务便利,通过涂改发票、虚列开支、将单位财务不入账等方式侵占单位财产共计人民币24796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杜某某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武支公司支付给临武县畜牧水厂局的工作经费人民币10万元据为己有系自首的指控,经查,被告人杜某某贪污的总数额为247965元,而主动到案后只供述了该10万元,但未供述其通过涂改发票、虚列开支侵占本单位财产147965元的事实,属于主动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情形,故依法不成立自首。

  结合被告人杜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并根据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杜某某作出的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且同意对被告人杜某某实行社区矫正工作的调查评估报告,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杜某某宣告缓刑。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临武县人民法院

  湖南法院网讯 身为单位的会计,杜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涂改发票、虚列开支、将单位财务不入账等方式侵占单位财产24万余元。近日,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杜某某利用其担任临武县畜牧水厂局会计,利用单位报账等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涂改发票、虚列开支、将单位财务不入账等方式侵占单位财产共计人民币247965元。

  2011年底至2012年初,被告人杜某某采取不入账的方式,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武支公司支付给临武县畜牧水厂局的工作经费人民币10万元据为己有。被告人杜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时主动退缴了犯罪所得人民币10万元。

  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杜某某采取涂改报账单、虚列开支、重复报账方式将该单位财务共计人民币147965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中共临武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阶段,被告人杜某某主动退缴了犯罪所得74996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杜某某退缴犯罪所得7269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利用其担任临武县畜牧水厂局会计,利用单位报账等财务工作职务便利,通过涂改发票、虚列开支、将单位财务不入账等方式侵占单位财产共计人民币24796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杜某某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武支公司支付给临武县畜牧水厂局的工作经费人民币10万元据为己有系自首的指控,经查,被告人杜某某贪污的总数额为247965元,而主动到案后只供述了该10万元,但未供述其通过涂改发票、虚列开支侵占本单位财产147965元的事实,属于主动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情形,故依法不成立自首。

  结合被告人杜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并根据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杜某某作出的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且同意对被告人杜某某实行社区矫正工作的调查评估报告,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杜某某宣告缓刑。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临武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