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男子自制收据卖“关系房” 获刑11年罚金5万

  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变换犯罪手法,继续获取非法财物被法院处罚。近日,泸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虚构亲属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并开具伪造的房产局收据印章,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诈骗案件进行了宣判,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系泸溪县人氏,曾因破坏电力设备案,数罪并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满释放后,为非法获取财物供自己挥霍,被告人在泸溪县、辰溪县向人传播自己的处甥在湘西州人民政府组织部工作,可以买到廉价房和建房土地的虚假事实,以支付购房款和办理相关手续为由,向买房人开具虚假收据,办理虚假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骗取15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819200元,并将其中所得款项729200元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819 200元,数额特别巨大,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进行大额交易时,要向权威部门印证交易的真实性,防止钱财诈骗事件的发生。

  来源:湖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