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永州站3月10日讯(通讯员 欧如岚 欧阳运华)近日,宁远县人民法院就被告人唐某犯合同诈骗罪案作出判决,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涉案赃款人民币54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已追缴人民币15万元退还被害人李某)。

  2014年9月11日,唐某与丈夫李某同欧阳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其两人所有房屋卖给欧阳某,在收取40万元的售房款后将该房屋土地使用证等证件交给欧阳某。随后李某利用该房屋原有土地使用证等证件的复印件又办理了一本新的房产证并于2015年4月7日将此房再次以54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李某秋,并收取了购房款54万元占为己有。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唐某及其亲友积极退赔了受害人李某秋15万元的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唐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唐某在本案所起的作用较少,大部分赃款均被同案犯李某所支配,且唐某积极退缴了部分赃款,决定对被告人唐某适用减轻处罚,又因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