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晚报7月21日讯(记者廖喜张 实习生陈敏)市委办、市政府办近日联合印发通知,公布了天元区、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4区,株洲县、攸县、茶陵县、炎陵县4县,以及代管县级醴陵市共9 个县(市)区的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其中,县(市)政府工作部门除炎陵县为22个外,其他4个县(市)均为24个,各区的政府工作部门均为18 个。据悉,机构改革工作于2015年上半年基本完成,职能转变工作将在3-5年内按照中央和省、市部署要求完成。

  【重视科学技术】

  新科技管理部门的出现惹人关注

  ●这次政府机构改革很重视“转变政府职能”。相较于一些常规部门,新的科技管理部门的出现更为惹人关注。对此,一位政府人士分析,“这说明政府希望做好科技服务工作,营造更好的科技创新环境,为经济发展注入更强劲的动力”。

  例如:

  荷塘区和石峰区就将区政府办公室(区科学技术局)承担的科学技术管理职能、区知识产权局的职责整合,组建区科学技术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芦淞区将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的职责、区政府办公室(区科学技术局)承担的科学技术管理职能、区知识产权局的职责整合,组建区经济科技信息化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茶陵县则组建县经济科技信息化局,将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的职责、县科学技术局的职责、县知识产权局的职责整合,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强调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管理职能统归食药监局

  ●多个县市区都组建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实行从头到尾的归口负责,“一条龙”管理。

  例如:

  茶陵、炎陵等县就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县商务局承 担的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整合,组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对于生猪定点屠宰的管理也有新考虑。

  例如:

  攸县重新组建县农业局,将县农业局的职责、县委农村工作部(县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的职责、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承担的乡镇企业管理职能、县商务局承担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能整合,重新组建县农业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挂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牌子。

  醴陵市、炎陵县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能也都被相应整合到新组建的农业局当中。

  【整合特色部门】

  茶陵不再保留县煤炭管理办公室

  ●随着这轮政府机构改革的进行,一些地方的特色部门也有所调整。

  例如:

  茶陵曾分别设置有烤烟办公室和煤炭管理办公室。但在这轮改革中,县烤烟办公室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县经济科技信息化局,改为县经济科技信息化局所属事业单位,暂保留正科级;县煤炭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再保留县煤炭管理办公室。

  醴陵市曾专门设置有烟花鞭炮管理局。但在这轮改革中,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已被划入醴陵市经济科技信息化局,改为醴陵市经济科技信息化局所属事业单位,暂保留正科级。

  石峰区和荷塘区曾分别设置有蔬菜办公室,但在这轮改革中,两区的农村工作局都不再保留蔬菜办公室的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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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区为何只设置18个政府工作部门?

  在此轮改革中,炎陵县设置的政府工作部门为22个,相比其他每个县(市),要少2个,但相比城区的每个区,又多了4个。对此,市编办行政机构编制科负责人介绍,都是根据中央要求设置。具体来看,是因为炎陵县的县级类别,和其他几个县(市)不同。

  相比其他几个县(市),炎陵在政府工作部门设置上少了统计局、商务和粮食局,但其相应工作职能仍然存在。其中,县统计局的牌子由县政府办公室挂 出,仍负责原先职能。而原先的商务局和粮食局相应职能,则被组建进了新的县经济科技信息化和商务粮食局。另外,出于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炎陵县还新组建 了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不再保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牌子。

  城区4个区的政府工作部门设置为18个,相比其他县(市)都要少。这是因为“有些工作可以由市级部门垂直管理,不需要多设置相应机构”。

  人员编制调整怎样进行?

  市委办、市府办在通知中强调,涉及改革的部门和单位人员编制调整,必须在编制总量内进行,确保改革后不突破省核定的行政编制总额以及各类专项编 制员额。以2012年底统计数为基数,由县(市)区政府负总责,对全县(市)区事业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并在总量内有所减少,确保本届政府任期内财政供养人 员只减不增。严格在核定的行政编制数额内配备人员,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超编进人。

  同时,还要严禁新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严禁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严格控制经费自理事业编制转为财政 补助事业编制。严格实行财政与机构编制部门联合管控机制,在不突破2012年底全市财政供养人员总量内,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 数为依据来核定相关经费,原则上不再考虑增人因素。严格按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再实行“低职高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