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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一民警酒后滋事 干扰办案侮辱当事人被处分

A-A+2013年12月23日07:26法制日报评论

  本报长沙12月22日电 记者刘希平 通讯员黄浩 记者今天从湖南省宁远县公安局获悉,该局民警李某因酒后滋事,在派出所干扰其他办案民警办案,违反了公安部三项纪律规定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经研究决定,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做公开检讨,扣发2013年度工作津贴800元。

  2013年10月12日上午,宁远县委常委、纪委书记李亚峰收到举报短信,反映宁远县公安局民警李某于10月11日晚8时左右喝醉酒后到城南派出所影响其他民警办案。随后,宁远县纪委、县委作风办及县公安局纪委工作人员对此事进行调查。经查,李某不注意自身形象,醉酒后到城南派出所滋事,干扰办案民警办案,侮辱案件当事人,致使案件无法处理,损害了人民警察形象。遂依据相关规定,对其作出上述处罚。

(原标题:宁远一民警酒后滋事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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