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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里的潜规则

A-A+2013年7月4日07:15红网-潇湘晨报评论

  合同里的潜规则

  职工们不清楚的是,开发商的利润早在《开发建设合同》中就加以考虑,而且这也是梓瑞小区要超审批面积的原因。

  合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中第9条规定,“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本合同约860套左右经济适用住房,其余建筑物归乙方所有。”

  作为甲方之一,当时的益阳市国资委主任陶方智代表益麻破产管理人,与乙方兴益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这份合同。徐海华说,这份合同通过了市法制办的审查,“合同合法有效”。

  但南华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罗万里认为,这个条款这样写是违法的。因为“经适房以外建筑的相应地块必须进入招拍挂程序。”

  当职工们看到小区建成后有大量门面、车库与他们无关时,得出结论,“这完全是有预谋的”。

  有职工统计:“临街门面9000平方米,车库570间,顶层房子134套,这些按卖价达1.4个亿。如果这些都归开发商,那就是国有资产流失。因为开发商是用益麻职工集资的钱、在益麻的土地上建的房子。”周志如说。

  据业内人士介绍,由于经适房开发利润偏低,政府为了补偿开发商,一般都会在经适房土地上批准一部分商业房。

  2013年6月26日,谈到开发商的利润问题,徐海华说,“严格来讲,开发商建760套房子确实亏了。”

  实际上,早在2009年5月那次专题会议上,职工、开发商、政府有关部门已经达成一个共识,“基础杂屋和车库,可按惯例让开发商按商用地向国土局申请出让。”这

  个意见背后还有一句很生动的解释,“不是做雷锋的开发商有适度利润,从机制上有利于防止益麻经适房建成劣质豆腐房。”

  根据这个补偿开发商的潜规则,益阳市规划局在2012年5月29日对梓瑞小区作了如下处罚:

  一,近3万平方米的住宅及坡屋顶超面积,已全部按成本价销售给益麻下岗职工,考虑到职工们实际困难,从维护社会稳定角度出发,免予处罚。

  二、超审批面积的门面和杂屋,本应没收违法收入并处罚款,但“鉴于该公司在益麻经适房问题处理过程中,姿态较高,能积极配合处置领导小组工作,在经适房售价上作出了较大的让步”,因此只罚款。按100元/平方米算,一共罚款543800元。

  涉及经适房划拨土地上所建商业房的合法性问题,规划局给市政府打报告,“建议商业门面及车库须出让,补交土地出让金。”

  虽然益麻经适房超审批面积问题看上去算是解决了,但谭春华指出,开发商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现象应该杜绝,“因为土地出让金往往是低估的。”

  谭介绍,开发商本应该只得到他该得的利润,但在实际操作中,他们会列出具体建设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不可控因素,而政府也会网开一面。但问题是,“开发商提出的这些理由到底是客观存在的,还是杜撰的?这个很模糊。政府官员作出一个决定,是被开发商蒙蔽了,还是出于一种交易?这个也很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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