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
涉嫌损坏公私财物罪
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徐秋林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长沙市明阳房地产有限公司等涉案“凶手”,在2010年11月4日利用民事纠纷采取对“千般秀”的打砸行为,看起来是一个“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但从经济纠纷角度去看与“明阳”公司打砸“千般秀”公司的财产来分析,该事件应当属于刑事犯罪,是属于故意损坏他人财产,应该按“损坏公私财物罪”立案调查。
徐秋林说,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公司资产评估数据就有一千多万元,就已经属于情节恶劣,数额特别巨大的违法行为。同时根据以上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明阳公司”等人犯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损坏公私财物罪”嫌疑。应当由长沙天心公安局立案侦查,然后应依法对薛琼、谢耀星等人予以批捕,再交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为“千般秀公司”讨回公道,同时也是维护法律的尊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明明白白地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记者 杨铁军 杨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