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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租赁三次官司

来源:华声在线2012年11月30日10:33【评论0条】字号:T|T

  一次租赁三次官司

  第一次纠纷

  林昔珍说,自2005年租赁明阳公司的办公场地后,“千般秀”即麻烦不断。期间,公司刚装修完工准备开业,因华欣物业公司的员工作业后忘记关掉总水阀,致使千般秀被“淹没”成了一片汪洋。因此,双方起诉到法院,但一审天心法院却作出这样的判决:租赁合同解除,千般秀赔偿明阳地产公司100万元。这让她哭笑不得。

  2007年5月17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长中民一终字第0021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了协议:租赁合同继续履行。明阳公司免去千般秀一年的房租。明阳公司对其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尚未完善的物业部分即煤气、热水等及时完善。

  调解后,明阳公司并未整改相关设施,千般秀多次催促,双方未能达成互信。

  于是,双方从此“结梁子”。

  第二次纠纷

  双方本该就此相安“无”事。

  但让林昔珍又一次始料不及的是,千般秀在经营过程中,热水经常无缘无故的烫伤客人。后经调查发现,是因为租赁的第八层没有安装温控、稳压和稳流系统(系房屋设计存在瑕疵所致)。

  经交涉,明阳公司一直未肯整修。但事隔两年,明阳公司仍然没有履行义务。2009年6月9日,望城县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指定望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再次下达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要求“明阳公司对双方于2005年3月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尚未完善的物业部分,即煤气、热水等及时完善。”但明阳公司仍不肯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迫不得已,林昔珍决定采取自救的应对措施,即从2009年8月2日起,决定停止向明阳地产公司支付房租,到2010年3月,共累计欠租39万元。

  “明阳房地产公司本应检讨自己的过失行为,争取双方协商解决问题,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他们竟然在光天化日之下,干出了砸毁了我投资近千万元的公司。其气焰之嚣张,野蛮行径之恶劣,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事后,林昔珍告诉记者。

  第三次纠纷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法院曾分三次作出双方履行合同的裁决,但明阳公司凭借其“后台撑腰”,拒不履行合同。”林昔珍说。

  林昔珍忍无可忍。

  2010年3月,她在《潇湘晨报》上刊登了一则公告。林昔珍想采取暂拒交租金的办法为自己正当维权。记者在公告中看到:“你司(指明阳公司,记者注)长期不履行合同上的义务,给我司(千般秀)造成了300万元经济损失,我司已于2009年8月2日起诉于天心区人民法院,并于2009年8月2日通知你司从2009年8月2日以后的房租我司将不再交纳,你司可以通过法院起诉,2010年2月7日,你司单方面撕毁合同强制搬走我司所有财产,一切后果责任由你司承担,特此公告!”

  在外人看来,此举无疑为火上加油,双方的矛盾又进一步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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