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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处“永州幼女案”关键在依法

来源:人民网2012年8月10日【评论0条】字号:T|T

  日前,“永州幼女被强奸卖淫案”有了新的进展。湖南省委政法委已成立调查组赴永州调查此案的办理情况;而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启动的复议程序,则是对案件相关的幼女母亲遭劳教一事的积极回应。

  对本案件双管齐下的介入方式,体现了湖南省高层的高度重视。的确,也只有上级权威部门的积极推动,而非继续由永州当地相关部门的单方面的自查自纠,该案件的进程和结果无疑才会更令人信服。

  对于此,不少对“永州案”予以持续关注的网络意见领袖趋于理性,对湖南省将案件纳入法制轨道表示认同。知名网友“御史在途”在其微博中如是说,“唐慧案件最终应回到法律程序中来解决。该案舆论关注程度如此高,相关部门不可能不慎重对待,我个人期待令人欣慰的结果,同时也希望广大网友以理性、法治精神对待这一事件。”

  然而这样理性的言论,却遭致不少网友的一边倒地责骂。渐渐步入法治正轨的案件审理,有被愤懑的民意所干扰的趋势。不少人认为,只有立即放人,并立即废除“恶法”劳教制度,才是解决该案件的王道,才可安抚民心。

  公允地说,唐慧因不满“永州案”的终审判决而不断上访,造成扰乱社会治安的影响,其背后是有深层次原因的。永州司法人员涉嫌“做假立功”和警方拒不立案的渎职行为,是唐慧申诉无门,救济渠道完全被堵死的情形下,不得以采取非正常手段维权的根本原因。然而,永州市有关部门存在的渎职包庇行为是不容回避的事实,唐慧的行为动机虽情有可原,但其行为结果在客观上确实也造成了社会公共秩序被破坏的结果。

  据社会科学院法学教授莫纪宏分析,从永州公安局通报中多次提及唐慧的行为表现严重影响政府及人大机关正常办公、大哭大闹等情况来看,不能排除唐慧符合《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4项规定的条件的可能性。从这个角度来看,唐慧的行为确实符合被劳动教养的相关要件。

  一边是民意的沸反盈天,一边是法律法规与程序正义的“明镜高悬”。是不顾相关程序立即放人以顺应民意;还是在民众中呼吁理性,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公开透明地审理,并进一步澄清此案?这是对湖南省政府部门法律和政治智慧的一个考验。

  资深媒体人邓飞说得好,“我们更要学习依靠事实和使用法律,而不是裹挟舆论来解决问题”;“走法律流程可能会缓慢一些,但结实、稳健和运转有力,并可成为一种日常的方式保护更多唐慧。”

  因此,只有通过严格法定程序,认真查清唐慧被劳教的事实真相,综合考量唐慧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动机,保证复议程序的公开透明,并切实依据法律规定做出维持或撤消对唐慧劳教的决定。也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地依法追究错案。反之,如仅为安抚汹涌的舆论,罔顾法律的程序正义,而遵从“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民间朴素正义从快从重地审理该案,无疑是在重复人治社会的“青天故事”,这不是一个正常与成熟的现代法治社会所需要的。

  此外,劳动教养制度的引入有特殊的历史背景,即使该项制度在当前已不合时宜,理应废除,也应当按照法律程序来进行。比如,由全国人大启动对劳教制度的违宪审查,以及加快劳教法规的替代性法规——“违法行为矫治法”的制订进程。总而言之,一项法律法规的存废,都必须经历一个漫长的博弈过程,而非因某一个人或单个个案而轻言废除,否则,将有损法律的严谨权威与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正如邓飞的微博中所说的,“如果是权力或舆论帮助唐慧尽快走出劳教所,我们也会开心,但那绝不是真正的胜利……事实证明,唯有法律才是所有人最牢靠的保护者。”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永州市有关部门正是因为漠视法律与公民权利,以为封住一个人的嘴就可以达到迅速解决该案件的目的,亵渎了“法治湖南”的尊严。当前,唯一正确的途径,不是否定法治湖南理念的本身,恰尔相反,而是应该更加严格遵循法律程序来对待该系列案件,这也是对法治湖南的理念的止损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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