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湘西11悦16日讯(通讯员 向晓玲 孙拥军)11月16日,湖南湘西州泸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下达了鄂D44268危化品车辆“10:2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此起事故中,驾驶人李某因过度疲劳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现场。事故现场。

  10月27日10:10分,湖北公安县源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驾驶人李某驾驶鄂D44268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输液化气从湖南岳阳出发,走高速于22:08分到达贵州铜仁大兴镇,液化气卸载后,因高速公路夜间禁行,28日凌晨2:24分沿国道209线、319线一路折返回岳阳,4:17分当车行驶至319国道洗溪能滩村地段(1811KM﹢200M)时,因过度疲劳驾驶酿成车祸,造成3栋民房及2台机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现场。事故现场。

  民警在此起事故调查中发现,根据交通运输部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押运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鄂D44268车辆在运输液化气过程中,没有配备专职安全押运员,车上李某、李某某两名驾驶人既是驾驶人又是安全押运员,虽然在运输液化气过程中驾驶人没有发生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交通违法行为,但驾驶人既要负责安全驾驶责任又要承担安全押运职责,两名驾驶人一直得不到很好休息,导致驾驶人李某过度疲劳驾驶酿成事故。

  泸溪交警提示:驾驶人因睡眠质量差或不足容易缺乏内源氧出现疲劳,疲劳后继续驾驶车辆,会感到困倦瞌睡、四肢无力、注意力不集中、判断力下降,甚至出现精神恍惚、动作迟误、操作不当等不安全因素,极易发生交通事故。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要严格落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配备好专职安全押运员,更不能因经济利益驱动,让驾驶人身兼驾驶、押运两职责,确保驾驶人得到很好休息,避免在驾车时出现疲劳驾驶,杜绝交通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