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 30 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琨、谭建军等 20 人贩卖、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洗钱、妨害公务案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

  2016 年下半年至 2017 年 3 月,被告人杨琨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谭建军、李叶多次以贩卖为目的从被告人谭锦文、陈珠宝、“ 小文 ”、陈木然(已判决)等人处购买毒品,然后伙同龚俊、杨建文、伍宏云、周再桃等人将毒品运输至邵阳市、新化县等地,进行贩卖;被告人谭建军伙同被告人谭飞明、谭林超等人以贩卖为目的从被告人刘忠哲处购买毒品 “ 麻古 ” 贩卖给李叶、杨琨等人;被告人杨建文、龚俊、罗平生、刘敏恒、杨洪坤等人从杨琨处购进毒品多次在新化县予以贩卖;被告人唐滔伙同杨建文贩卖毒品、被告人王鹏帮助龚俊贩卖毒品;被告人杨斌、晏清源、谭文学均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谭文学还在宾馆房间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告人罗平生从杨琨处购进毒品多次进行贩卖,且明知杨琨的资金系贩毒所得,仍为杨琨提供账户转移资金,其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被告人杨琨、谭建军、李叶等 20 人贩卖运输毒品达 60 余千克。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杨琨、谭建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叶、陈珠宝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忠哲、杨建文、周再桃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龚俊、谭飞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唐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者罚金。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均依法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部分被告人家属、各界群众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