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西南宁青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乡**村**组**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村**号房。因涉嫌抢劫罪、强制猥亵罪、强奸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抢劫罪、强制猥亵罪、强奸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2017年9月27日退回南宁市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7年8月12日、2017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2017年9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8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意图对被害人钟某某实施伤害行为,便尾随其并强行闯入其家中。刘某某将钟某某拉至卧室后,拿出一把折叠刀架在其脖子上逼迫其脱掉衣物,意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因钟某某极力反抗并大声呼救,刘某某便用被子捂住其头部直至发现其即将窒息才放手。钟某某被放开后,为防止受到进一步伤害,主动提出愿意给钱并从客厅沙发上的钱包拿出700元现金交给刘某某。刘某某收下钱后,将钟某某捆绑起来脱掉其裤子,并用手机拍摄视频,威胁其别报警。刘某某离开时,拿走了钟某某放置在客厅茶几上的华为手机。经鉴定,该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8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门诊病例、疾病证明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李某的证言;
3。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生物物证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视频笔录、辨认手机笔录及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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