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图/中国庭审公开网视频截图庭审现场。图/中国庭审公开网视频截图

  分手之后还想复合,21岁的沈某多次联系前女友被拒,产生了杀死她再自杀的念头。

  8月的一天,他把前女友约出来捅了数刀,又拖至绿化带掐住脖子。听到前女友的哀求,他才住手,将其送至医院并报警。近日,沈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受审,法院将择期宣判。

  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岳阳报道

  “如果不是这件事,我的孩子已经出生了。”今年8月24日晚的一件事,成了万某的噩梦:她被前男友沈某连捅数刀。因为治疗用药影响,她在出院后不得不选择放弃腹中刚刚1个月的宝宝。

  近日,沈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坐在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万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坐在公诉人旁边,要求沈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法院将择期宣判。

  听到前女友哀求,他才住手将其送医

  沈某今年21岁,万某今年22岁,两人谈了一段时间恋爱后,在今年6月份分手。分手后的沈某不甘心,多次联系万某,希望能复合,但万某却不予理会。

  8月23日,沈某从朋友处得知,万某与现任男友关系很好,对沈某并不在意,冲动之下他产生了将万某杀害再自杀的想法。

  8月24日23时许,沈某携带从超市购买的水果刀,将万某约至岳阳一酒店门前的走道见面,万某同意赴约。

  就在当晚见面后,沈某将万某带到楼梯间,掏出水果刀朝万某的腹部等处捅刺数刀,见有路人经过,沈某又捂住万某嘴,将其拖至旁边绿化带内,用双手掐万某脖子数秒,在万某的哀求下才住手,并将万某扶上的士送往岳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

  “每天晚上一做梦,就梦见他要杀我”

  8月25日凌晨1时许,沈某将万某送至医院后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处置。

  经鉴定,万某全身多处刀伤,创口累计163.38毫米,属于轻伤二级。

  检方认为,沈某因感情纠纷,持刀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沈某在犯罪中自动放弃犯罪,并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属犯罪中止,可以减轻处罚。

  沈某的辩护人认为,沈某在庭前以及在法庭上,一再表示要对受害人经济赔偿。但由于受害人与被告人在具体赔偿数额上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但沈某的态度是积极的,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沈某给予从轻或者缓刑处罚。

  “我还年轻,我还要嫁人,我不可能顶着一辈子的伤疤去面对所有的人。”庭审中,万某提出,希望沈某及其家人能对她进行积极的治疗。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审理,本案刑事部分没有当庭宣判,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万某与沈某均同意庭后再进行调解。

  争议 流产的责任怎么判定

  万某被捅伤后,辗转几家医院住院治疗了10天,选择出院回家修养。就在出院当天,她却意外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了。“现在我内心障碍非常大,有医院的抑郁症证明,每天精神状态都不好。如果没有他的话,我的孩子明年应该出生了吧。”

  “当时我就去了妇幼保健院,经过一系列检查后,得知怀孕有一个月左右。”万某称,她将自己受伤的事情和用药情况告诉了医生,包括在医院介绍治疗的票据。“医生建议我流掉这个孩子。”

  “流产不能全怪沈某。”沈某的辩护人称,因为万某负伤以后,向医院救治人员口述时称经期正常。如果当时她说怀孕在身,医院抢救时也会注意了。所以万某本身也有过错。

  他提出,根据法律规定,赔偿实际流产费用2000余元或请万某重新进行鉴定。

  “流产费2000块,但是对人体造成的伤害呢,我流血流了那么多,出院几天又做了流产手术,他对我造成伤害就一点点吗,就用2000块来了结这件事情吗?”万某显得很激动。

  附带民事诉讼有利被害人维权

  本案中,万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沈某赔偿20余万元,包括生活费6000元、护理费4000元、营养费5000元、伤疤美容费10万元、流产费5万元、误工费15000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等,共计20万余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相比,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其一,实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必须同时收集证明被告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据,这有利于减轻被害人在民事赔偿部分本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从而降低被害人获得赔偿的难度。其二,规定司法机关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必须一并解决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有利于及时弥补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害。因为如果不实行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害必须等到刑事案件结束后再向民事审判庭提起诉讼,这样往往会因为时过境迁,导致有关损害事实难以查清,或因被告人将财产转移、隐匿,导致损害赔偿难以实现。

  记者向湖南一基层司法办案人员了解到,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当前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仍限于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4日发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2款进一步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1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

  万某主张的其他损失,需要拿出票据来支撑。此时,作为该案的受害人万某,选择调解的她可以尽可能地为自己争取利益。而被告方同意调解,希望能够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在法院判处刑罚的时候能够进行从轻和减轻。记者周凌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