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在线11月7日讯(湘潭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谢雨芬 通讯员 石磊)前不久,湘潭经开区纪工委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对辖区内的酒楼、饭店和茶馆开展节假日期间作风建设明察暗访。

  “大家快来看,这里有一张单位开的发票!”在某餐厅查看发票存根时,一名检查组人员发现了一张可疑发票,“你们瞧,发票金额是645元,抬头写的是和平街道杉山社区居委会。”

  “赶紧问问怎么回事,是不是正常的公务接待?”向带队领导报告后,该线索立即被移交给和平街道纪工委。

  街道纪工委很快查实,发票是社区计生专干张某所开。张某因为经常下村比较辛苦,社区党支部书记承诺在社区工作经费中报销点费用,于是张某在一次家庭聚餐后,以单位名义开了一张发票。只是还没有来得及报销,就被检查组发现了。

  发票还没报销,算不算违纪?案情分析会上,大家围绕这个争议点展开了讨论。

  “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我们不能视而不见。”

  “我认为应该慎重,毕竟违纪行为还没有完成,证据不足。”

  ……

  经过一番观点交锋,大家达成共识:这是典型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是思想认识上存在违规公款报销费用的惯性思维错误,不仅张某本人要处理,承诺可以违规报销费用的社区党支部书记也要处理,及时处理苗头性问题,体现的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防止他们“带病”往前走,滑向违纪违法的深渊。

  会议决定责成和平街道纪工委对该问题线索进行进一步核实处理。最终,张某和社区党支部书记均受到诫勉谈话和通报批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