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市纪委监委建立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书面报告“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办案情况”制度。经市委同意,相关情况每两个月向市委常委会汇报一次。

  根据省纪委监委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规定,市纪委监委出台了10条实施意见,其中之一就是要规范填报应予报告的各类事项。

  市纪委监委明确要求

  在监督执纪监察各个环节,包括信访受理、线索处置、监督检查、初步核实、立案审查、监察调查、案件审理等,发生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情况的,实行一案一事一人一填报,填报人报请分管领导阅签后3个工作日内抄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备案,重要情况第一时间直接向市纪委书记报告,每两个月向市委常委会汇报一次。

  市纪委监委梳理相关文件,将其中关于“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禁止性规定汇编后,送给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学习,并通过本市媒体、微信公众号和网站、户外电子显示屏等途径向社会宣传。

  “相关登记报告制度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文件中已有明确规定。此前我们也对纪检监察干部提出过这方面要求。”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次是要下气力把这些规定落到实处,为解决特权思想、权大于法、人情关系等现实问题,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营造良好环境。”

  市纪委监委第八纪检监察室今年上半年对某严重违纪违法人员采取了留置调查措施。目前该案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参与办案的一位同志介绍,他们便遇到过说情打招呼的情况。市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听取汇报后,要求办案人员依纪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不受外在压力干扰。“说情打招呼干扰了正常办案秩序,也给说情打招呼的人留下了腐败隐患。严格执行登记报告制度对大家都是一个很好地保护。”这位同志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

  禁止性规定汇编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8月)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五十四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五十三条 对纪检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第五十八条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十五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三)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漏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

  湖南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十不准”

  ……

  五、不准打听、泄露、传播尚未公开的监督执纪信息。

  六、不准私自接触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以及为其出谋划策对抗组织审查。

  七、不准瞒报他人打听案情、说情干预、威逼利诱的行为。

  八、不准越权接触相关地区、单位党政负责人。

  九、不准越权干预有关单位执纪执法。

  对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巡视巡察干部参照执行。

  ……

  (来源:廉洁常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