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没有借条不用慌 电子证据帮你忙

  审理:云溪区人民法院

  裁决:被告罗平偿还原告牟民借款7万元。

  因为欠债不还打官司时,一般都要有借条之类的凭据。但是,近年来,随着电子支付方式的发展,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等代替了原始的书面借据之类的凭据。其实,这种电子证据也具有法律效力。

  牟民与被告罗平系朋友关系。2017年5月27日,罗平向牟民借钱,牟民手中没钱,便向某商业银行申办信用卡并贷款5万元。贷款发放后,牟民通过信用卡将其中4.6万余元转账给罗平。2017年7月,罗平再次向牟民借钱,牟民通过支付宝向罗平(支付宝已经实名认证)支付宝转账1万元。2018年3月,罗平第3次向牟民请求借款1万元,牟民再次通过支付宝向其转账1万元。3次借款中仅2018年3月的借款,罗平书写借条微信截图给牟民,其余两次借款均没有借款凭证。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牟民出具了某商业银行贷款及还款记录,以及原告、被告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详细记载了罗平第一次借款系贷款需要偿还,第二次、第三次借款的经过,以及3次借款金额合计7万元的确认。

  庭审结束后,为查明事实,法院前往罗平的开户银行查询2017年5月27日的银行流水,发现当天确实进账4.6万余元。

  法院认为,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借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牟民提供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凭证和微信记录能够证明与被告的借贷关系存在,罗平也多次在微信中承认这笔债务的存在,因此,法院判决罗平偿还借款。

  法官认为,本案原告虽然没有借条,3次借款都是通过银行转账或支付宝转账的方式留下“一对一”的凭证,结合原告、被告的微信记录中双方指名道姓的称呼和借款金额的确认,进一步锁定被告借款的事实。但是,法官依旧提醒民众,大额借款需有书面借条,如为现金交易难以锁定证据,承担风险的可能性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