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20日讯 工人在工作时不慎从高处坠下,粉碎性骨折,法院判决陶瓷厂赔偿20多万元,谁知该厂拒不履行判决。近日,岳阳临湘市人民法院对某陶瓷厂负责人梅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对该厂判处罚金1万元人民币。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是一家陶瓷原料、非金属矿加工、购销企业,梅某系该厂负责人。刘某在该厂上班时不慎滑倒,从高处跌下,造成粉碎性骨折。经法院判决,该陶瓷厂需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5万余元,但该厂拒不履行。

  法院认为,临湘市某陶瓷厂在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又拒不向人民法院报告其公司财产状况,经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梅某作为该厂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依法应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刑事责任。梅某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取得了刘某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综合梅某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去年以来,临湘法院不断强化打击拒执犯罪力度,截至目前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犯罪线索29件34人(含4家单位)。立案受理拒执罪刑事自诉案件12件15人(含2家单位)、公诉案件9件10人,现已审结14件15人(含1家单位),拒执刑事案件平均审理期限不到16天。

  ■记者 虢灿 通讯员 黄傲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