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医院官网和第三方药品招采平台,发布一则药品集中配送项目招标公告,引发了业内关注,质疑声音四起。

医院官网。医院官网。
第三方平台。第三方平台。

  据悉,该公立医院全年药品集中配送金额约为9000万,分为9个包,每包1000万,合同期三年。报名时间为7月27日9时至8月13日17时。招标文件表明,“同意提供药品质量保证金,保证金为分包金额(按3年计算)的40%(如分包金额为1000万,则保证金为1200万),计10分,每增加1%加1分,满分12分”;“同意按年度药品配送总额10%的比例提供药事服务费,得13分,不同意的得0分。同意提供≥11%药事服务费的,加2分。”

  8月7日,湖南省药品流通行业协会的微信公众号“湖南药品流通”以《1000万配送额就得收你1200万质保金,不干拉倒!》为题,对此进行质疑:如此明目张胆的将质量保证金和药事服务费纳入到招标评分标准里并明确比例和加分项,令人咂舌!若质保金按最高得分的比例42%计算,3年9个配送企业的质保金总额为1000*42%*3*9=11340万,确实是超过1个亿了!不止如此,还有不低于药品金额10%的药事服务费,不知道要财力多么雄厚的药企才敢投标?!

  7月20日,该公众号专门撰文指出,公立医疗机构收取“天价保证金”涉嫌违法!

  公立医疗机构利用其在药品集采的市场主体地位,以决定配送企业去留为手段,对招标入围的企业收取远远超过药品配送金额10%且在招标期内不予退还的天价保证金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也规定:“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另外,以是否缴纳保证金为评判标准来决定医药配送资格的有无,从而对某些具备竞标条件但无力缴纳天价保证金的药企设置一道迈不过去的门槛,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蒋阳丹律师认为,收取保证金可以,但收取过高不行,而且收取保证金的时间错了,收取质量保证金应该是在确定中标者之后,为了让中标者完全按照合同履行权利义务,才能要求缴纳保证金。而把保证金的缴纳作为竞标的条件,显然是不合理的。

  可是,“纵然知道这些公立医疗机构收取巨额保证金涉嫌违法,并且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资金压力与财务成本,为了获得配送权,入围药企也不得不咬牙支付。”

  “湖南药品流通”文章指出,如今,不只是“天价”保证金,连“扣点”也被冠以“药事服务费”的名称摆上台面直接作为投标硬性条件。该招标文件中是如此解释的:药事服务费用于合理消化医院药事服务人力成本、药物仓储管理、水电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化管理、科技创新和临床药学等药事管理成本;用于弥补三无人员及其他特困患者的住院费用以及医疗扶贫等费用。然而对于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收入,政策已明确:原则上80%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10%通过政府补偿,10%由医院内部消化。截至2017年底,湖南省518家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补偿到位的占比85.7%,其中医疗服务价格补偿到位的占比82.6%,财政补偿到位的占比86.9%。如今衡阳这家公立医院还提出将这些基本经营成本及损耗费用转接到药企身上,其心思昭然若揭!

  8月9日,在国内医药行业知名度非常高的自媒体“赛柏蓝”跟进了此事,并以《惊!这些医院,收取天价保证金》为题发布文章,文中说:“说到保证金,这让笔者想起了2015年,安徽的带量采购保证金,蚌埠市1.5亿,广德县480万,宿州市500万元,当时,对于这些数字,笔者是感到非常惊讶的。意想不到,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天价保证金,更是让人大开眼界。”

  据湖南省药品流通行业协会透露,公立医疗机构在遴选药品配送企业时,收取数额巨大的质量保证金,在湖南有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