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7月11日讯 依靠社交软件联络、发布广告,贩卖非军用气动枪支。近期,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件,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十年。

  据了解,本案被告人许某(31岁),男,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街道三里田村人,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是名退伍军人。许某从小就对枪支器械非常痴迷热爱,在军队服役期间也以爱枪出名,但没想到退伍后却因为法律观念淡薄,因非法组装制造枪支售予他人触犯刑法,而遭受牢狱之灾。

  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许某在社交圈发布“快排”、“秃鹰”等气体枪支图片招揽买家,并通过网上转账的方式收取货款,然后以多次发零配件给买主,并通过社交软件发送组装视频指导买家组装。其间,许某先后通过网络向李某等6人贩卖高压气枪6支,气枪铅弹2885粒。经鉴定,许某所贩卖的6枝高压气枪均认定为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许某单独或与邹某父女(分别被判处3年、4年)共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其中,许某参与六支枪支的非法制造、买卖,参与非法买卖气枪铅弹2885粒,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十年。

  宣判后,审判长进行了法制宣传,认为本案发人深省,令人惋惜,由于被告人对枪的痴迷和法律意识的淡薄,认为制造和贩卖气枪不违法,导致其走上犯罪的道路,对法律的无知是非常危险的,学法、知法、守法是对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要求。

  许某身为一名中共党员,法纪意识淡薄,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触犯刑法,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四第一款之规定,经燕泉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许某开除党籍处分。

  (通讯员 陈荣蓉 汤才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