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茶颜悦色饮品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公司在深圳茶颜悦色饮品有限公司下河街分店、深圳茶颜悦色饮品有限公司长沙永琪西京咖啡馆、深圳茶颜悦色饮品有限公司金盆岭分店、深圳茶颜悦色饮品有限公司马栏山营业部内装饰“+茶颜悦色有限公司+加盟热线:1718-747-1717”的招牌以及“+饮品有限公司+授权证书”的牌匾中,在实体店以及外卖使用的纸杯及纸袋上印刷“+饮品有限公司+加盟热线:1718-747-1717”的内容中均使用了“”和突出使用了“”字样。至调查终止,累计营业156天,经营额共计31200元。你公司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拟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处罚款15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黄黔  梁立庆

  联系电话:0731-89971981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