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跟邻居开个玩笑 赔了3.6万

  岳阳网7月14日讯 毛某与龚某是邻居,在一次开玩笑的过程中,毛某意外跌倒导致左股骨颈骨折,构成了十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毛某诉至法院。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龚某赔偿毛某因受伤造成的损失36000元。

  2015年11月的某日,毛某与好友胡某一起出门,经邻居黄姓人家门口时遇到龚某。龚某故意让门口一个大约一岁的小孩喊毛某的名字,毛某对小孩笑着说“喊呀,喊就踢你两脚”,小孩听后就跑,于是毛某与好友继续前行。但龚某又抱住小孩的腋窝将小孩托起向毛某用力撞,口里还说“踩死你踩死你”,毛某在避让中自己高跟鞋的右脚跟踩到左脚脚面,身体失控倒在地上受伤。后被送到华容县人民医院治疗,经鉴定,毛某的伤构成了十级伤残。

  法院说法:毛某、龚某双方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双方通过逗邻家小孩开玩笑嬉戏,毛某在避让中受伤,龚某并没有伤害的恶意,应属意外,双方均无过错,但考虑到毛某受伤导致较大损失,为公平起见,龚某应适当分担毛某的损失。

  法官说法: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民事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但受害人确实遭受了巨大的损害,依公平合理原则,由审判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双方分担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岳阳网记者 段佳 通讯员 周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