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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A-A+2012年12月18日12:07凤网-今日女报评论

  ■律师解读

  湖南精彩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云峰

  强奸罪的构成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所以如果事前通过种种方式“引诱”,女性自愿发生性关系,则不构成强奸罪,反之如果此时女性不愿意,男方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则构成强奸罪。而和未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不管女方是否自愿,均系强奸行为。

  本案中,如果小欣所说事实成立,则明显就是一宗相当恶性的强奸案。反之,小欣虽然未成年,根据文中所述,李庆和小欣发生第一次性关系时,小欣已满14周岁,如小欣系自愿或经过其姑父李庆播放黄色录像后自愿发生性关系,均不构成强奸。反之,如其姑父在小欣不愿意的情况下,用刀具威胁、恐吓等方式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则构成强奸罪。

  小欣作为受害人,如认为公安机关记录的笔录有误,或对自己虽已签字但事后认为有误的笔录,有权提出修改、补充或重新做笔录。如公安机关仅凭该笔录而终止侦查,作为受害人的小欣,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

  且不论小欣的姑父李庆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但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李庆向未成年的小欣传播淫秽录像,其行为仍是违法行为,应予以治安处罚。

  湖南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公益行动律师团律师杨智

  我个人认为,男方第一次带女孩看录像就具有某种强奸罪的性质,因为强奸罪的性质就是违背妇女的意志。文中女孩发生第一次性关系时虽然年满14周岁,但未成年,心智生理还没成熟,还不能具有判断能力,这种用黄色录像诱惑未成年少女的行为让女孩不知反抗,不懂反抗,我个人认为是强奸罪的另类表现。且该案导致未成年学生怀孕生子,在社会上影响更是恶劣。

  再者,强奸罪的特征就是违背妇女的意志,表现为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如利用醉酒、利用妇女熟睡、利用妇女生病、利用妇女孤立无援等等。凡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就是强奸罪,并不是一定用暴力!

  不过,这案件的关键是证据,如果光有女孩的单方陈述,没有其他的关联证据,公安是很难定案的,所以公安说没有证据立案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如果公安机关立案后以证据不足为由放任该案件,女孩的家人可以对公安的处理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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