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0月31日发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上调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修订后的细则从1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指出,此次两部门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幅度主要针对小型微型企业,意在减轻小微企业流转税税负,这体现了我国运用税收手段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
根据重新修改的实施细则,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至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至20000 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至500元。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调整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元至20000元;按次纳税的, 为每次(日)营业额300元至500元。
除上调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外,财政部日前还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此外,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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