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晚8点左右,杭州市文昌路与兴益路交叉口,前面有个男的在跑,后面几个人边追边喊“抢劫”。20岁的夏思敏见状,一把抱住了逃跑的男子。男子为了摆脱夏思敏,情急之下捅了他2刀。夏思敏因此献出了生命,但他最终都不知道,这个男子并不是劫匪,是被6个人追打才逃跑的。夏思敏算见义勇为吗?一时争议很大。日前,龙湾警方公布了相关案情,并决定为夏思敏申请见义勇为称号。(3月3日《都市快报》)
《汉语字典》里,“见义勇为”是“看到正义的事勇敢地去做”的意思。那么,我们究竟应该遇到什么样的“义”应该去“勇”为?我以为这值得探讨一番。
人的生命是最珍贵的,无论是自己生命的还是他人的生命,生命权永远大于物权,在物质利益受到损害时,是不能用生命为代价去挽救的。这与大学生水中救人而献出自己生命的事情不可比,因为那是为了挽救他人的生命。
对于发生在杭州街头的这起事件而言,尽管就如新闻中那位律师所认为的那样:“一个人在紧急情况下,是没有能力,没有时间判断正在发生的犯罪行为的真假的,只要他本意上是为了抓抢劫犯,就足以认定是见义勇为了。”但我们不应忽略另一个事实就是,虽然后边追赶的人口呼“抢劫”,但当时所发生的瞬间事实是,被追赶人当时是在跑,而并不是在实施抢劫。
也就是说,当时小夏所看到事实是被追赶的人并不是在实施犯罪行为,也并没有危及到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在没有人会受到伤害的情况下,如果去见“义”“勇”为,且不说容易产生误解,就如发生在杭州街头这件事一般,而且不论被追者刚才是否实施了犯罪,出于本能的反抗,都可能造成“勇”为者或者被追者的生命受到伤害,使“犯罪”升级,乃至有人付出生命的代价,杭州街头所发生的事情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可是在生命可能受到伤害和“罪犯”被绳之以法的选则中,生命永远是要放在第一位的,这是一个对生命尊重的问题。
也就是说,我们所倡导的见义勇为的落脚点主要应该放在救护他人生命上,即使是为了阻止犯罪,也应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加以制止。那么,作为公民遇到在杭州街头所发生的事件时就只能观望了吗?也不然。公民要做的事情有三条,一是保护好自己;二是及时给有关部分(如拨打110、120等)反映现场情况;三是在该事件的诉讼阶段予以作证。
这些才是公民在类似事件中所拥有的义务和所应该做的事。而应该通过报警把追捕“罪犯”的事情交给专职人员——警察处理,因为履行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职责是警察的义务。其实,即使在法律上已经明确了见死不救入罪的一些欧美国家,在法律中也往往有明确规定,非警务人员不允许追拿犯罪嫌疑人。
况且,见义勇为也要讲究艺术的,如果当时“勇”为者能够冷静对待,不去激怒犯罪嫌疑人,往往也不会导致犯罪升级,给犯罪嫌疑人留一些空间,这样做表面上是纵容犯罪,实际上却是减少社会危害的一个有效办法。
尽管这是一个个案,但很有代表性,我以为,公民在遇到此类事件时,一定要冷静处事,不应拿生命去冒险,“见义勇为”的真正道德内核不是让人去拿生命冒险,生命第一的意识应真正贯穿在每个公民的心中。
分享到:
洞庭湖42天发现12只死亡江豚,不要让江豚的微笑变成眼泪!救救江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