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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评论】民间金融中介机构经营风险或将加大

A-A+2014年11月18日22:38新浪湖南评论

  早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东方创投两位主要负责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判例成为国内P2P被判“非法集资”的第一案。而当年国内闹的沸沸扬扬的曾成杰、吴英案,分别以死刑、死缓了结。公众对他们最大的关注焦点离不开“非法集资罪”的认识。今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诸多条款让不少民间金融中介机构为之心惊胆战,神经紧绷之余,恐从业有涉嫌违法行为,被动无知,锒铛入狱。

  长期以来的金融业,在中国一直属于垄断行业,必须持有国家金融牌照的机构方可从事金融服务,而绝不允许其他机构涉入,否则就涉嫌违规违法,终致刑事犯罪。近年来,随着金融行业政策调整,各类主体纷纷涉足金融领域,垄断局面逐步打破,去金融垄断化正在形成。民间金融中介机构正是在此政策利好中逐步成长起来。然从监管角度而言,各类政策仍处于探索期,并未推动相应法律法规改变。形势在变化,环境在变幻,经营主体在变动,在这前后“未变”与“变”之间,民间金融中介机构经营风险所暗藏的阴影始终挥之不去。

  民间金融中介机构认为,一直恪守中介身份,不触碰资金,不归集资金池,不违反政策法规便可合规生存,但如何恪守中介身份不得而知。另一方面,原有法律法规并未随着外界的“变”而有所调整修改,以致未接触资金也可能涉及刑事风险。这使得民间金融中介机构举止抬首之间始终背负着有被法律制裁的枷锁。作为民间金融中介机构,到底该如何合规经营,不越法律红线,正当保护自己;又如何远离刑事制裁的法律枷锁,实现稳健经营。

  11月13日,由长沙民间金融商会、长沙市典当行业协会、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主办,潇湘财英会、长沙律邦融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协办、湖南今朝会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办的第9期法道金融沙龙主题“民间金融中介机构刑事风险探析”活动,邀请各民间金融中介机构同行一起探讨,积极出谋划策。

  沙龙中,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宁洁指出,对于民间金融而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成为行业刑事犯罪主流罪名。值得一提的是,民间金融中介机构从事居间业务兼具刑事风险和民事风险。《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只要借款人被确定为非吸,所有帮助其向非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的都可以认定为非吸的共同犯罪,除所得中介费被收缴外,还须承担法律责任。在投资者商务谈判、民事诉讼、刑事报案、行政诉讼四种维权方式中,因刑事报案效率高,花费少等特点,刑事报案往往实施较多,这也增加了中介机构的刑事风险。基于此,作为借贷中介机构,审贷显得尤为重要,不能成为非吸的帮凶,不然有被牵连的刑事风险。

  长沙创新金融与法律服务平台“律邦融安”总经理严继光指出,虽然民间金融政策松动,高层放言支持民间金融发展,但这不代表着民间金融就是一块易啃的骨头。当前经济已进入下行周期,国家力保GDP7%的增速,这是有原因的。低于7%增速的中国经济会出现很多问题。过去的实体经济多为高杠杆表现,以较少之投入换得高额之回报,融资成本低,以低技术、低劳动成本之消耗取得当前7%的增长,但从2012年陆续开始,中国经济开始颠簸,有下行趋势,实体经济走向低杠杆时代,运行成本增加,增速放缓。

  另一方面,中国金融业在世界金融浪潮中,处于较低发展水平,未能挑起高杠杆,而随着全民理财时代的到来,以及当前民间金融业的高速发展,必将提升整个市场利率,这将启动一轮高杠杆金融时代。在实体经济低杠杆化和金融业高杠杆化双重影响下,使得整个经济形势更趋于复杂。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内,中国实体经济和金融同行们的日子将非常不好过。虽然P2P解决了融资难和信息不对称问题,但并不代表P2P就迎来了春天,只有体量足够庞大,成本真正低廉,效率足够高的互联网金融中介企业才能生存,而目前具有这些特征的P2P企业非常少,世界都不会超过50家,所以P2P在中国的生命线并不会很长。随着当前监管将之落地,明年的民间金融和互联网金融企业日子将非常难过,不少企业将会随着监管潮涌退。所以小而美、大而全的大众预言肯定会来到,专注与垂直细分是P2P的生存之路。

  在场某中介机构负责人表示,如果没有金融的监管,没有行业的准入,这个行业真的看不到希望,浑水摸鱼、投机取巧、侥幸圈钱的太多了。他认为,应该落地监管,加快立法,从入口开始将“不良分子”排除在外。另外一方面,应在中介领域建立一种类似注册会计师责任制度,审定签字就要承担相应责任,要让中介机构建立起绝对的责任意识。在组织经营方面,对中介机构来说,应加强学习,始终与监管政策风向同步,才能获得生存机会,若总有投机取巧意识,不思进取,从业者自身都不提高,又何以谈行业发展。对投资人而言,应该加强教育,培育合格投资人,甚至可以建立投资经纪人制度,要扭转全民投资对“刚性兑付”的错误认识,使得投融资环境更加成熟。

  ​其他在场同仁也一致认为,随着实体经济进入颠簸发展阶段,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与其唇齿相依的金融业,特别是民间金融业都将面临发展压力,风险陡增。但无论环境如何,坚持合规合法经营是才是长久之计。民间金融中介机构未来经营风险加大或已成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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