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受理了一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该案中请求人为娄底某公司,该公司拥有1件名为“一步成型米粉机的剪切式物料粉末制备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被请求人为某餐馆老板,这家餐馆使用的某品牌的自熟米粉机涉嫌侵犯上述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
合议组进行了口头审理,认定该餐馆老板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自熟米粉机生产米粉的行为,侵犯了专利权。在庭审过程中,被请求人提供了购买米粉机的发票、合同等相关凭证,能够证明米粉机的合法来源。最后,合议组做出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使用该自熟米粉机的决定。
湖南中律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点评:
该案中,专利权人并没有直接提出处理侵权生产企业的请求,而是先寻找使用被控侵权产品的商家,向有关部门提出调处请求。专利权人在拿到侵权判定的结论后,可以依据它向涉嫌侵权的生产厂家提出异议和警告。如果涉嫌侵权生产厂家停止侵权,则直接节约了时间和费用成本,简洁明了地维权;即使涉嫌侵权生产厂家没有停止侵权,再向知识产权执法部门提出新的调处请求或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也可以以原结论为依据。
这种方式,既节约了时间,有效果明显,对于现实操作中的维权问题有很大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