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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代表行为的效力

A-A+2014年6月19日15:23新浪湖南评论

  【案例】

  甲、乙、丙三人成立了一家B公司,甲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乙是该公司是执行董事,丙是该公司的经理。甲以B公司的名义向丁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两年。借款到期后,丁拿着借款合同找到乙,要求B公司偿还借款。乙表示B公司并没有向丙借过100万元,而且B公司给予甲的授权范围一般都是在30万元以内,甲已经超过了权限范围,对于该笔借款B公司没有还款义务。但丙认为他与B公司之间有合同,该借款行为合法有效。

  民间借贷中的代表行为有何效力?

  【知识点】

  上述案例中涉及的是代表行为的效力问题。

  《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限。”

  代表行为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从事的行为,代表行为不需要获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特别授权,该代表行为的后果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当然,如果相对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行为已经超越了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还恶意和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订立合同,那么,该代表行为无效,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承担该代表行为的后果。

  【案例评析】

  本案中,B公司是否要承担还款义务涉及代表行为的效力问题。

  甲作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B公司,虽然该案中B公司给予甲的授权范围是30万元以内,但是作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有理由相信甲的行为是代表B公司的。对于乙认为B公司不应承担该还款义务的理由,在本案中不成立。而且,丙并不知道甲的借款行为已经超越了B公司给予他的权限范围,丙不存在恶意的情况。因此,作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以B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借款合同,B公司应当承担该代表行为的后果,应该向丙偿还100万元的借款及约定的利息。

  对此,著名律师、金融专家、中盈律邦首席法律顾问陈平凡提醒: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规范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行为,在公司或组织范围中明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行为范围及权限,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如超越权限对外订立合同后的责任追究制度。

  作为相对人,在与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前,要确认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人是否有权利签订合同,签订合同的金额等事项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有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章,并要求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亲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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