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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建议2015年起长沙废止征收路桥通行年费

A-A+2014年11月3日17:02新浪湖南评论

  近来,长沙市是否取消征收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费的争议在坊间闹的沸沸扬扬。早在今年5月,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就递交一纸诉状,将长沙市住建委告上法庭。10月份,湘潭大学法学院师生及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又将长沙市财政局和住建委告上法庭。他们以公益之名,意欲推动废止征收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费。

  出于种种原因,第一次诉讼开庭后,法院判决迟迟未能下达,恐石沉大海。近日,为了继续推进该费“废止”进程,不至于“废止”呼声有头无尾,湘潭大学法学院师生及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已提交建议书至长沙市人民政府及住建委,建议从2015年开始“废止”征收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费。

  “长沙市城市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收费问题涉及到长沙市170余万名机动车主的切身利益。关于路桥收费的合法性、正当性等问题受到广大市民和媒体朋友的关注。为了推动法治湖南建设,提升湖南依法行政水平,健全路桥费用征收制度,我们通过个案诉讼、信息公开和征费规章备案审查等方式发起了系列公益维权活动”。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军辉博士表示,以下是湘潭大学法学院师生与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共同发起“废止”建议的理由。

  一、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417号国务院令)第35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 由此可知,长沙市据以收取“车辆通行年费”的依据《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沙市城区一桥等4个大桥收费站外移有关问题的批复》与上位法冲突,长沙市人民政府、住建委对长沙车主收取车辆通行年费行为明显违法。

  二、另外,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19条关于“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之规定和《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第3条关于“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之规定也可得出相同的结论。

  三、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417号国务院令)第36条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除必要的管理、养护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必须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和有偿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第37条规定,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但到目前为止,长沙市人民政府、住建委一直未能就集资修建路桥贷款数额、车辆通行费收取数额、贷款偿还数额、管理和养护费用数额明细等进行清晰准确的结算和公开,未能清晰明确地证明已经收取的所有费用是依法用于偿还修建路桥贷款及必要管理养护费用,未能清晰地证明修建路桥贷款尚未还清。在此背景下向广大车主收取路桥费用显然缺乏正当性。基于以上原因,他们向长沙市人民政府、住建委递交了“2015年开始废止征收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费”法律建议书。

  对此,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宁洁表示,作为公共职能部门,在依法行政和合规征费方面应该严格按照条例条款执行,不能越规。在相关规定条款模糊,介于可征收和不征收之间的费用,为了避免公众质疑,职能部门应该主动透明公开已征收费用的使用用途和去向,但长沙市对于征收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费征收后的“模糊”行为直接导致了老百姓的质疑。倘若相关职能部门始终坚持透明公开所征费用途和去向,相信公众不会对该行为有如此大之反应。事实上,在征费合理性方面,职能部门行政征收也确有其不合理性。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和湘潭大学法学院师生响应公众之呼声,从公益角度对此事加以关注和推进,希望通过他们的努力,敦促职能部门对权利赋予人(老百姓)有所回应,得到圆满的解答,在该征费行为上全方位实现依法行政。希望市政府响应民意,站在为民服务角度,着手协调此事,采纳“2015年废止征收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费”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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