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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港原则”能否让团购网“避风”?

A-A+2014年5月30日16:39新浪湖南评论

  日前,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将北京窝窝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海淀法院,认为窝窝团未经其许可利用网络销售的“完美芦荟胶”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索赔55万元。

  此次并非完美公司第一次针对团购网站进行打假维权,在此之前,完美公司就曾将包括星800团购网在内的多家团购网站告上法庭。这些团购网站侵权情形都较为相似:“原价38元的完美芦荟胶”团购一支只需8到9元,且团购网站上的芦荟胶产品上的标识与完美公司所拥有的注册商标相同,但都未经完美公司授权。

  团购网站在遇到此类侵权诉讼时往往会以“避风港原则”作为理由期望达到免除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避风港原则”是否能让团购网如愿呢?对此,湖南中律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的律师认为:团购网站既可以自己作为卖家,也可以通过与其他商家合作并收取销售提成,且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团购网站就是卖家,因为消费者一般都是将款项付给团购网站。由此看来,团购网站并不能通过“避风港原则”规避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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