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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间借贷发展史

A-A+2014年5月28日15:13新浪湖南评论

  民间借贷在我国已经有至少三千年的历史,早在春秋战国的时候就已经产生并发展起来。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这一时期的民间借贷并不十分盛行,借贷形式多为实物(如谷物)借贷。在西周之前,民间借贷很可能是不收取利息的,完全以信用为借贷之基础。到西周时期,有息借贷已经产生,但还不普遍,仍居次要地位。在这一时期的后期,高利贷开始出现。据《管子》中记载,春秋时期齐国西部谷物借贷的半年利率甚至高达100%,而在利息率最低的北方借贷利率也达到20%。

  秦汉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借贷行为特别是高利贷活动日趋活跃。这一时期是我国古代商业发展的一个黄金时期,商业经营活动的范围逐渐扩大,商人开始活跃于流通领域。一边是因商业周转等需要催生大量的借方;一边是富商巨贾成为资金的供给方,结果必然是民间借贷的盛行。为规范民间借贷,汉代的曾经制定了一部法律,专门规定,利息不能超过本金的20%。

  唐宋以后,民间借贷已开始融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高利贷盛行,对经济社会和人们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在唐代,抵押借贷得到了较大发展,典当业的发展也已基本完备。典当品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也可以是人和牲畜等活物。典当业在宋代进一步深入到了农村地区。而且宋代高利贷独立经营者获得较大发展。元代高利贷资本更加发达,这一时期借贷利率之高在整个中国古代都很突出。到明清时,借贷形式更加多样,担保信用贷款、预抵押贷款等贷款形式相继产生。

  解放以后至改革开放前,民间借贷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高度压抑,没有发展空间,但是取缔并不等于是消灭,特别是生活性的民间借贷和合会、互助会的组织形态在民间广泛地存在。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对于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大,为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民间借贷逐渐兴起,但是那时候规模、数量、范围都比较小。进入八十年代之后,特别是九十年代民间借贷的规模越来越大,资金、数额、影响越来越大。

  综上所述,著名律师、金融专家、中盈律邦首席法律顾问陈平凡认为:民间借贷活动在我国自古有之,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发展,应将民间借贷纳入到主流金融体系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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